测谎技术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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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着能有效区分真话与谎言的方法。这些方法包括使用催眠术、声音分析、大脑图谱分析、吐真剂等等,然而使用的效果参差不齐。近些年,利用测谎技术来甄别犯罪嫌疑人证言的方法备受关注,其作用和价值也值得审视。
  1什么是测谎技术
  当人在说谎时,其心理活动必然会比不说谎时激烈。人们可能会表现出呼吸急促、出汗、心跳加快、面部发白或涨红等情况,这些变化有的可以通过肉眼仔细观察到,但有些变化却不那么明显,此时只有运用仪器才能将不那么明显的细微变化准确地捕捉出来。简单来讲,测谎技术就是综合心理学、医学、电子学等知识,运用设计好的问题对被测者进行测试,通过仪器捕捉人的生理变化参数来分析判断是否在说谎的一种技术。
  其实测谎仪本身是不能直接测出谎言的,它的工作原理是由人说谎时所具有的生理变化反推到言语上是否在撒谎的过程。它是将人的自主神经系统支配的呼吸、皮电、血压、脑电等指标通过仪器记录并呈现出来,最后还是需要测谎员来分析和判断。因此,虽然测谎仪测试的是生理参量,但是在甄别被测对象的情绪波动、心理活动信息,进而帮助我们识别谎言还是有帮助的。
  2运用测谎技术的现状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政法机关陆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使用测谎技术。就总体而言,该项技术在我国的使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对它的理解还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未能发挥它最大的效能。
  这些误区主要体现在,一是如很多生产测谎仪的厂商在推销其产品时过分强调的:测谎的准确率非常高,进而将测谎技术说成是能包治百病的良药,所以只要是有案子就能上测谎。这其实是混淆了测谎准确率与测谎效能的概念。事实上,目前尚没有对测谎的准确率做过精确的统计。
  二是利用犯罪嫌疑人心理的紧张与恐惧和对测谎技术的不了解,将测谎仅作为讯问时的威慑工具,迫使其供述。这其实是利用了测谎的放大效应,即测谎可以对那些难以察觉的微小行为活动产生放大作用,当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将要接受测谎时,可能会有所节制。但这种做法也可能存在偏差,会使一些无辜者和抵触测谎的人同样感到害怕与不安,以致造成误判。
  三是认为测谎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办案没有直接的帮助,从而排斥使用测谎技术。此外一次测谎往往需要3到4个小时,占用了部分宝贵的侦破案件时间,因此职侦部门对于测谎技术的使用积极性并不高。
  3测谎的作用和价值
  在对待测谎仪的认识上可谓褒贬不一,既有大加赞许的,也有批判无用的,还有人更是将测谎技术说成是一种“伪科学技术”。正是由于存在着成功的案例和失手的时候,才使得对测谎仪的使用充满了挑战。
  诚然,测谎仪测得的并不是谎言本身,而是由测试问题所引起的生理指标。通过生理指标的变化,分析被测对象的心理活动,从而判断是否在说谎。也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的言行所产生的生理指标与正常指标不一致时,才能推测此人正在说谎话。当然,这一切是基于测谎员对案情的了解程度和自身实践的经历所做出的判断,所以在2004年,中国心理测试专业委员会把测谎技术列为九大技术门类之一和侦查案件重要的辅助手段。
  在实践中,测谎技术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探索运用来协助破案。
  一是为侦查工作提供方向。由于犯罪嫌疑人经历过犯罪事实,所以在运用情节测试法进行测试时,会对人物和关键的过程心知肚明;从而會造成心理刺激,引发情绪指标的变化。反之,无辜者却不会有变化。这样就能在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较少的情况下,有效地确定侦查的方向。
  二是为查办案件打开突破口。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心理都会有一定程度的恐惧和紧张,他们会担心办案人员已掌握的证据,也可能会利用掌握证据不充分的侥幸心理,用谎言来保全自己,从而出现证词前后矛盾,心理患得患失的情况。当测谎员对其说明测谎仪的作用和使用仪器时,会加大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压力,从而产生动摇的心理活动,这样易于突破心理防线,使其交代犯罪事实。
  三是能甄别当事人证词的真伪。职务犯罪往往当事人只会留下心理痕迹,当缺乏物证时,犯罪嫌疑人多数情况下会否认自己的罪行或者避重就轻减轻数额,从而易发生与当事人口供相互矛盾的情况。所以,只有通过心理测试才能捕捉这些心理痕迹和自相矛盾的地方,进而帮助办案人员辨别真伪,突破案件。
  总之,测谎技术在司法机关中的运用尚处于摸索阶段,对它的认识尚且不足,因此许多学者和法务工作者对它提出质疑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正确看待这些担心和质疑,我相信随着测谎技术的不断完善,操作程序的日臻规范,以及人员经验的不断丰富,测谎技术将会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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