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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政府采购是通过“询价”方式实施的,特别是在县一级,其询价采购方式的使用频率达到85%以上,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在确定被询价供应商的名单时规定: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不难看出,此款法律条文规定,对询价对象的确定程序明确得不够具体,存在着许多可“钻”的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