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政府强占了他们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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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局强占了他的土地?
  
  近日,陆川县马坡镇村民黄士恩向本社记者投诉称,陆川县工商局和马坡镇工商所长期强占他家的土地。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黄士恩向记者介绍:
  此地是民国后期其奶奶开出的能种各种农作物的坡地。1952年12月1日,陆川县人民政府把这块位于马坡乡零腰屯教场地新坡地1。16亩坡地划分给他家继续耕种(有原陆川县县长熊福芝签发的土地证为据)。1962年“四固定”时,此地划分给黄开灼(黄士恩之父)所在队马坡镇马坡村六蒙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而当时该生产队又划给其户耕种。1982年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时,生产队又将此地划给黄开灼户耕种。1983年4月,陆川县马坡镇工商所看中此地,想在这里建市场行厂,时任陆川县工商局马坡工商所代所长的王一龙来做黄开灼父子的思想工作。多次协商后,王一龙口头答应黄开灼父子,如他们答应让出此地,政府在建好行厂后在行厂北面建4间铺面给其家作为补偿。黄开灼父子答应了。1984年,市场行厂基本建好(后交由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经营),但工商所在行厂的北面建房4间给黄开灼父子作为补偿的事却始终没有落实。为此黄开灼父子多年来一直都与工商所及陆川县工商局商议解决,但一直都得不到解决。1992年,陆川县工商局同意黄开灼在此市场行厂北面建4间铺面给其家作为补偿,并愿意赔偿其损失。当黄开灼父子将4间铺面建好封顶时,马坡镇政府下令将其拆除。黄开灼父子又不得不多次找工商所及陆川县工商局商议解决。始终没有结果。
  2005年6月黄开灼一纸诉讼将陆川县工商局、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停止对此土地使用权的侵占,并将此土地返还给原告使用。在法院立案后,黄开灼父子了解到工商局要在陆川县国土资源局拍卖此地,于是黄士恩(黄开灼之子)于2005年6月21日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制止此拍卖行为。但最终此地还是在陆川县国土资源局拍卖了。
  2005年7月27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提供了一本在2005年6月22日由陆川县人民政府签发给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的土地使用证。
  为此,黄开灼夫妇于2005年8月3日向陆川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撒销此土地使用证。但他们得到的答复是:此土地使用证是县政府签发,必须向陆川县人民政府申请撒销此土地使用证。9月6日,黄开灼夫妇又向陆川县人民政府递交一份申请书要求撒销此土地使用证。9月13日,黄开灼夫妇得到答复:陆川县人民法院已对此事进行民事立案,同一案件不能两个单位同时受理。黄开灼夫妇写给县人民政府的申请被退了回来。
  9月26日,黄开灼夫妇、黄士恩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撒销此土地使用证。
  黄开灼等认为,陆川县人民政府核发的陆国用(2005)字第034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对该宗土地基本情况(包括土地使用者)的事实认定没有事实根据,该土地证从形式到内容均存在错误,对被告这一错误的颁证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主要理由如下:
  一、陆川县人民政府存在办证程序不当,仅此也应撤销上述土地证。
  1、从土地证载明的内容看,不具备合法有效土地证所具备的内容,如地号、图号、使用权类型、土地等级、终止日期等事项没有记载,这些要素是每个土地证必须确定的事项,这也表明被告没有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初始土地登记程序进行登记。
  2、陆川县人民政府也没有依《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将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予以公告。
  3、陆川县人民政府明知黄开灼等与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因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案在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理的情况下,私自接受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违规颁证,这亦属程序错误的表现。
  二、从实质上看,本案所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属于国有土地,陆川县人民政府将集体土地当作国有土地来核发证书是错误的。
  本案土地证所涉土地自解放以来一直属于马坡镇马坡村六蒙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黄开灼等从土地改革、四固定,直至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对该地块均有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1982年新宪法生效前是土地所有权),黄开灼等依法享有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该地块也从未被国家征收或征用,没有对原告及所有集体进行过补偿,也即该地块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从未发生改变,即使是在陆川县工商局马坡工商所和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侵占期间,该地块的所有权性质也没有变化,现在仍然属于集体土地,陆川县人民政府却将集体土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律依据,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陆川县人民政府答辩称:
  一、陆川县人民政府颁发陆国用[2005]字第034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属清楚,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该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座落在马坡镇北路21号,由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从1956年使用至今;四至界址:东以自墙为界,接街道,南以自墙为界,接街道、企业屋,西以自墙为界,接水沟,北以自墙为界,接信用社屋、街道;面积576.63平方米。以上事实有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证据证实。
  二、陆川县人民政府颁发陆国用[2005]字第034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符合法定程序。
  陆川县人民政府颁发该土地使用权证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的,首先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过地籍调查后进行权属审核,权属事实清楚,来源合法,四址清楚,面积准确,准予注册登记,最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颁发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陆川县人民政府请求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陆国用[2005]字第034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院审理认为,黄开灼等不符合起诉的主体资格。2005年11月30日陆川县人民法院驳回黄开灼等的诉讼请求。黄士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将在变换诉讼主体后继续起诉,讨回自己的公道。“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黄士恩说。
  
  镇政府空占村民土地20年?
  
  近日,乐业县同乐镇三乐街第一生产队的村民们向本社投诉称,同乐镇政府空占他们的土地达20多年,如今,镇政府既没有使用此地,也不将此地还给村民。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近日,记者依村民投诉材料提供的地址来到此地。此地面积约400㎡,处在一座高高的石山脚下,村民们称之为民中脚。记者看到,此地前面是一片田园,不少村民们正在这里施肥种菜,其左右是一些民房。据村民介绍,争议地的四周除背面是一座石山外都是同乐镇三乐街第一生产队的田地和住宅。争议地呈长方形,以背山而论,其左边约一半的土地上是一栋石头砌成的一层的房子,其中一间有一五保户住在里面,另外一部份有一户人家以每月50元租来做木料加工;其右边是一座空置的歪斜得快要倒塌的木房。
  据村民们介绍,同乐镇三乐街第一生产队约有35户200多人,目前拥有土地总量由以前的近50亩减少到不超过20亩。他们中的多数没有自己的产业和职业技能技术,基本上是“靠地吃地”。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守着这点微薄的土地夏种稻谷冬种蔬菜,年轻人到外地打工挣点生活费。不少村民不得不全家迁移到外地打工或到外地农村承包土地搞种养。“对于我们农民来说,没有土地那便是失去了生活的根源。我们没文化,没技术,这生活的艰难是你们可想而知的。”年过古稀的村民张德怀告诉记者。
  第一生产队的村民们告诉了记者这里的情况:
  1961年“四固定”时,同乐公社(现同乐镇政府)将民中脚附近这一片土地划给三乐街第一生产队管理使用。当时,基本上是“口头划分”,由公社领导招集村民们口头约定哪一片土地归哪个生产队管。而民中脚的这400㎡土地也正包括在第一生产队的承包范围内。“这400 ㎡的土地周围的所有土地至今都是我们第一生产队管理使用的,这是任何人都毫无疑义的,所以,按照当时划分土地的原则,怎么会在第一生产队的责任范围内又多出400㎡的土地归同乐镇政府呢?”村民覃焕康说。此后,第一生产队一直在这里种玉米、蔬菜等。
  到了1973年,同乐公社的企业办主任陈某向第一生产队租用这块地用来办打石场和打沙场,后经营不善,沙场生意垮了,此地无人管便空置在这里。后同乐公社找到当时的女队长黄某要求借这块地来搞畜医站。由于当时第一生产队人口还较少,土地多,因此队长便答应将此场地借给公社用。两年后,畜医站做不下去了,被迫撤掉。后此地又空置在一边。
  1985年,不知何故,同乐公社从民中把一座破烂的木房子整体搬迁到这块闲置的土地。据说是有意空占此地。
  随着经济的发展,乐业县的建设也迅速地加快,由于同乐镇三乐街第一生产队的使用地基本上处于县城附近,因此被国家征用了不少土地,加之该队的人口不断增加,土地显得越来越紧张,土地对于三乐街第三生产队的村民来说尤为重要。而民中脚的这400㎡土地却依然闲置着,于是村民们想到要收回此地。然而,同乐镇政府却说什么也不承认此地是三乐街第三生产队的,他们坚持认为此地一直以来是镇政府管理和使用的。为此,三乐街第一生产队村民一次又一次找到镇政府协商。他们得到的答复是:我们这些领导比较年轻,不懂以前的事。后来,镇政府的领导干脆一口咬定此地就是镇政府的土地。后来镇政府说办有此地的土地证。对此村民覃焕康告诉记者,他1980年就开始当队长,从来没见政府来征用过此地,他们村民也没有任何人在征地手续上签字,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这本来属于集体管理使用的土地怎么一下子成为国有土地了呢?
  对此,记者先后两次来到同乐镇政府。当提及三乐街第一生产队村民反映的此问题时,该镇常务副镇长王志功非常坚决地说,这地本来就是镇政府的,这是无可非议的。而该镇副书记潘兰英说,由于此事涉及到比较长久的历史问题,他们这些干部还年轻,以前的事也有些搞不清楚了。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下,镇政府提供了他们关于此地的土地证。记者看到,此证的发证时间是2000年6月,此证没有注明图号、土地等级、终止日期等。该镇土地站王站长也告诉记者,由于此地的历史长久,镇里的干部也不完全清楚以前的事。但他们只知道这土地一直以来是镇政府管理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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