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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时效的适用在我国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特别是有人认为,对知道或应当知道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超过两年以上的,法院就应驳回诉讼请求。产生这种认识的原因在于人们没有分清知识产权侵权法律救济中物权法上的救济方法与债权法上的救济方法之间的区别,停止侵权属于物权法上的救济方法,而损害赔偿属于债权法上的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