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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数字平台给我们带来了无数便利,但同时也存在着"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等损害消费者权益和限制竞争对手的现象。数字平台具有多边市场、网络效应和动态竞争等特点,其反垄断规制问题对现有反垄断法制度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首当其冲的是反垄断规制的第一步——相关市场的界定。作为传统的两种界定方法,需求、供给替代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在数字平台相关市场界定中表现乏力。亟需在现有法律框架和细则指南指引下,通过对传统界定方法的变通来适应数字经济反垄断规制现状。具体而言,对于数字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应考虑的方面包括:界定的必要性、界定的模糊处理可能性和现有方法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