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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既承担保障服务性工作,又承担侦查事务性的综合执法队伍。通过行使职权,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检察工作办公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不容置疑的是,司法警察队伍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许多新问题,使法警队伍在检察机关处于弱势地位,法警工作的开展也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法警的工作积极性,从而限制了法警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此,本文对如何搞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历史原因,相关工作难以落实。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再者,由于受检察机关工作性质的约束,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如当前一些地方仍然承袭检察官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司法警察的专项职责。这些地方认为,从工作分块和保密角度来讲,认为检察官直接代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是有必要的,因为它不但可以节约人力,促进工作进度,而且能够避免因知密范围扩散,而造成泄密的被动局面。
2、法警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局面混乱。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形成专业化管理模式。因此造成了,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出现了“警检不分”,“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混乱局面。
3、法警队伍没有实行编队管理,无法提升战斗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但是,目前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检察院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
4、司法警察综合素质不高。多年来,法警在履行职责,保证检察事业顺利开展工作中功不可没,发挥了一定的职能作用。但就其整体状况而言,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法警综合素质低主要表现在文化水平和政治理论水平不高,基本技能差、应变反应能力不强等方面。众所周知,在90年代中期,检察院为本系统的司机转为法警编制,其出发点是正确的,为给检察事业做出贡献的司机同志解决了待遇问题,壮大了法警队伍的力量,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弊端就逐步的暴露出来。
二、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确立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地位。一要加强领导,真正把司法警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从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高度,始终要把司法警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在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在检察机关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要落实“一把手”工程,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要有专门的领导负责司法警察部门的全面工作,在人员上力求配齐、配精、配强,使司法警察队伍不断发展,形成开创工作新局面的格局;二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扩大影响,提高认识,广泛宣传《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没有司法警察机构的检察机关是不健全的检察机关,没有开展司法警察业务的检察工作是不全面的检察工作,并从司法警察工作特殊性、职责范围等角度宣传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领导重视,人人关心司法警察工作的新局面;三要积极工作,争取领导的支持。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业务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作为才能有地位,才能赢得领导的信任,得到领导的认可。另一方面,坚持向领导常汇报、多请示,让他们随时了解司法警察工作情况。
(二)建章立制,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尽管已经出台,但基层检察机关相应的制度建设却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要想改变这一现状,根本的制度建设是有必要的。1、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实行集中编队,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在使用方式上,可采取集中使用,即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又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从而用足、用好有限的法警力量。通过工作实践,应将法警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加强规范管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散”的问题,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的形成集体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2、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警务活动,如建立健全派警制度、警务值班制度、安全办案制度、保密制度等,严格规范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使司法警察工作迈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3、积极开展法警业务,重点打开司法警察专项职务工作局面。如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任务,必须交由司法警察担任,以此展现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设立的武装性质和执行法律监督任务不可替代的司法力量。同时,明确法警职责,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办,做到职责要明、程序要清,确保履行职责的合法、文明、安全、有效。
(三)素质兴警,不断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根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中明确要求,“一熟、二懂、三会”即:司法警察要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术、会微机操作。这就说明法警大队不同于其他业务部门,它是检察机关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要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具备过硬的技能基础和良好的作风。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法警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司法警察开展业务工作需要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做指引。做到思想政治教育经常化,职业道德教育常抓不懈,增强法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执法思想,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确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服务检察大局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业务培训要落实。对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的培训,应重点突出在“一熟”,“二懂”,“三会”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要在上级司法警察领导的指导下,采取集中训练,实战练兵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加强对法警专业技能的培训。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建设工作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坚信,随着检察体制的改革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这项工作会逐步走向正规化、法制化,从而全面担当起司法警察的职责,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历史原因,相关工作难以落实。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再者,由于受检察机关工作性质的约束,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如当前一些地方仍然承袭检察官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司法警察的专项职责。这些地方认为,从工作分块和保密角度来讲,认为检察官直接代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是有必要的,因为它不但可以节约人力,促进工作进度,而且能够避免因知密范围扩散,而造成泄密的被动局面。
2、法警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局面混乱。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形成专业化管理模式。因此造成了,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出现了“警检不分”,“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混乱局面。
3、法警队伍没有实行编队管理,无法提升战斗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但是,目前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检察院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
4、司法警察综合素质不高。多年来,法警在履行职责,保证检察事业顺利开展工作中功不可没,发挥了一定的职能作用。但就其整体状况而言,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法警综合素质低主要表现在文化水平和政治理论水平不高,基本技能差、应变反应能力不强等方面。众所周知,在90年代中期,检察院为本系统的司机转为法警编制,其出发点是正确的,为给检察事业做出贡献的司机同志解决了待遇问题,壮大了法警队伍的力量,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弊端就逐步的暴露出来。
二、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确立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地位。一要加强领导,真正把司法警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从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高度,始终要把司法警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在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在检察机关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要落实“一把手”工程,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要有专门的领导负责司法警察部门的全面工作,在人员上力求配齐、配精、配强,使司法警察队伍不断发展,形成开创工作新局面的格局;二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扩大影响,提高认识,广泛宣传《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没有司法警察机构的检察机关是不健全的检察机关,没有开展司法警察业务的检察工作是不全面的检察工作,并从司法警察工作特殊性、职责范围等角度宣传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领导重视,人人关心司法警察工作的新局面;三要积极工作,争取领导的支持。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业务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作为才能有地位,才能赢得领导的信任,得到领导的认可。另一方面,坚持向领导常汇报、多请示,让他们随时了解司法警察工作情况。
(二)建章立制,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尽管已经出台,但基层检察机关相应的制度建设却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要想改变这一现状,根本的制度建设是有必要的。1、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实行集中编队,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在使用方式上,可采取集中使用,即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又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从而用足、用好有限的法警力量。通过工作实践,应将法警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加强规范管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散”的问题,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的形成集体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2、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警务活动,如建立健全派警制度、警务值班制度、安全办案制度、保密制度等,严格规范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使司法警察工作迈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3、积极开展法警业务,重点打开司法警察专项职务工作局面。如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任务,必须交由司法警察担任,以此展现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设立的武装性质和执行法律监督任务不可替代的司法力量。同时,明确法警职责,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办,做到职责要明、程序要清,确保履行职责的合法、文明、安全、有效。
(三)素质兴警,不断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根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中明确要求,“一熟、二懂、三会”即:司法警察要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术、会微机操作。这就说明法警大队不同于其他业务部门,它是检察机关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要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具备过硬的技能基础和良好的作风。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法警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司法警察开展业务工作需要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做指引。做到思想政治教育经常化,职业道德教育常抓不懈,增强法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执法思想,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确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服务检察大局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业务培训要落实。对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的培训,应重点突出在“一熟”,“二懂”,“三会”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要在上级司法警察领导的指导下,采取集中训练,实战练兵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加强对法警专业技能的培训。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建设工作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坚信,随着检察体制的改革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这项工作会逐步走向正规化、法制化,从而全面担当起司法警察的职责,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