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鉴定程序的完善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刑事鉴定程序法治化程度的标准。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程序的规定,至少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相互矛盾(鉴定被规定为七种侦查行为之一,而鉴定的主体却并非仅限于侦查主体);二是缺乏可操作性(如回避):三是无法可依(如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四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利(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知情权)。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无法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因此有必要予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