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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权中,因不转移抵押物,抵押人仍可以对物进行利用,仅煮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是可能的即可,因此并不影响抵押人对物的使用;在质押中,《物权法》并没有完全禁止在不损害出质人前提下质权人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权利。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唯独没有就留置物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做出规定。那么,留置物是否存在使用的可能?日本、台湾和英美法系中不同的留置物使用制度究竞哪一个更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