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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进行修改:一、对《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1994年3月6日颁布并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人员,企业应当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