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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价值的承担者,作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本源性的规则,其确定标准在经济法学科的发展中基本确定,即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法律原则、贯穿于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所特有的。但学者们根据这一标准却各自归纳和确定出了不同的标准,本文在究其原因的基础上,阐述了具体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具体原则各异的原因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纲领性、指导性的准则,在法律具体规则和规范的制定过程中,起着统领性的、指引性的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不例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在实践中基本确定,学者们也并无太大分歧,但基于此种“并无太大分歧”的标准,学界却各自列出了不一的具体原则,本文在梳理出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对“具体原则”的纷繁进行分析,以求列出较符合标准的“具体原则”。
一、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在各学者的经济法著作中,基本都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罗列了确定标准,虽然其表述各异,但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必须要符合“法律原则”的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该是“法律原则”,从外部视角来看,此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律关系“之个别规定性的国家化与公共化的符号呈现”①;而从内部视角来看,此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统领性,是针对“经济法”中的其他具体规则、规定而言的。
(二)必须贯穿于整个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是“法律原则”,其次必须体现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此基本原则应贯穿整个部门法的规范中,此基本原则指导经济法规范中其他规制的制定,这是由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具有的基础性地位决定的。
(三)必须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法律原则,但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有别,这并不是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有共同之处,而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特色”,不能照搬借用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而要具体考量经济法的特点,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厘清相关的一个界限
尽管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的标准没有太大异议,也都是以上述三项确定标准提出自己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表述,但学者们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表述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别,究其原因,我认为是其基本原则与价值理念的界限没有厘清:
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作为部门法中具有统领性的、对其他具体准则的制定具有指导价值的,是抽象而相对稳定的;其他具体准则、规则的制定要体现基本原则,同时要符合基本原则,且其基本原则应具备上述的三个特点,即:符合“法律原则”的范畴,贯穿于整个部门法中,且是经济法特有的。价值理念是主观的,灵活的,会跟随时代背景和经济社会的更替而变通,经济法的理念,是对经济法理想目标实现的希冀,以及对该目标实现途径和方式的信念。理念是主观的,必须由人们借助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使之变为客观。
经济法的价值植根于法律的价值之上,但又有“经济法”的特点。从整体上来看,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分工,经济法调整的主要是经济领域的关系决定了经济法的价值必然着重于“经济”上;经济法是在19世纪末的社会化大背景下而产生的,因此其价值也要着重于“社会性”上。
但是,只有当与经济法理念相关的价值存在时,才能在这个前提下寻求将经济法的理念从主观变为客观,如果这种价值不存在或不能实现,那经济法的此种理念目标无疑是无法达到的;其次,经济法的某种理想目标(理念)应该是与经济法价值中的某项内容相对应,如果无法对应,或者在理念和价值的两个集合中找不到对应项,那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和途径也无法实现。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已有表述存在的问题。前文中已分析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的标准,基于这三条标准,学者们列出的基本原则却有很大差异,我认为目前学界各异的基本原则表述存在着四个问题:第一,将非法律原则引入。比如将经济学的价值引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表述中,并不能反映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基本原则首先应该是法律原则的要求。第二,引入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之一,不可能与其他部门法完全割裂开来,但是如果将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挪为经济法的“原则”,显然并不恰当。第三,简单罗列经济法中具体“小”法的原则。比如将税法、竞争法中的原则拼凑,组合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宏观调控原则,反映不出整个经济法体系的特征,只能称其为“列举”。第四,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作为基本原则引入。前文中已论及其基本原则同价值理念有别。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此原则具体包含两点内容:(1)实体内容法定:首先要求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定,尤其是涉及的权力主体由法律明确规定;其次要求调制经济的职权法定;再次要求内容法定,即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的内容由法律规定;最后,法律责任法定,违反法律规定必须受到制裁,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秩序的实现、保证经济法实施的效力。(2)程序规范法定: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同时也是保障经济法调制的法律关系中市场主体权利的要求。只有遵循法定程序、通过这种严格的程序做出的决策才是真正保障参与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权利的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严格的程序保障来维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并为市场主体提供维权的保障和措施。
2、适度干预原则。国家的经济职能要发挥作用,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市场调节存在缺陷,导致市场失灵,这时需要国家干预出现,但这种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的,既能有效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又不能太消极,打击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这个适度表现为:第一,适度干预要以市场为基础,是对市场进行的干预;第二,适度干预目的要明确——保护竞争;第三,干预的程度、方式要适当,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第四,适度干预应符合法定程序,体现程序保障。②适度干预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因此衡量是否“适度”的标准就是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和维护社会整体的平衡,注意规制和调制手段的协调,特别要把握对社会分配和经济指标的平衡的适度控制。
3、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和公平是经济法的目标追求和价值体现,经济法“经济性”的特点也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秉持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是一种结果公平,它所追求的是一种允许差异的公平,是一种相对公平,实质公平。具体来说要体现:第一,竞争公平,就是要确保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相对平等、获得竞争机会的平等;第二,分配公平,这是建立在竞争公平前提上的,强调社会成员对资源的相对公平地分享,我国的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但要体现分配公平,也要兼顾其他分配方式,规范而合理地运用其他分配方式,才能保障分配公平的实现;第三,相对公平,允许有差别的待遇的存在,差别待遇表明的是在法律权利义务的配置上、在资源的分配上,允许给某类人群以适当的倾斜和保护,通常这类人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差别待遇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和救济处在弱势地位的人群,但是这种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倾斜和保护也要适度、合理。(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谢晖、陈金钊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② 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56,57页
参考文献:
[1] 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J].现代法学,2000,22(5).
[2] 江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J].现代法学,2005,27(5).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具体原则各异的原因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纲领性、指导性的准则,在法律具体规则和规范的制定过程中,起着统领性的、指引性的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不例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在实践中基本确定,学者们也并无太大分歧,但基于此种“并无太大分歧”的标准,学界却各自列出了不一的具体原则,本文在梳理出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对“具体原则”的纷繁进行分析,以求列出较符合标准的“具体原则”。
一、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在各学者的经济法著作中,基本都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罗列了确定标准,虽然其表述各异,但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必须要符合“法律原则”的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该是“法律原则”,从外部视角来看,此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律关系“之个别规定性的国家化与公共化的符号呈现”①;而从内部视角来看,此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统领性,是针对“经济法”中的其他具体规则、规定而言的。
(二)必须贯穿于整个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是“法律原则”,其次必须体现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此基本原则应贯穿整个部门法的规范中,此基本原则指导经济法规范中其他规制的制定,这是由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具有的基础性地位决定的。
(三)必须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法律原则,但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有别,这并不是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有共同之处,而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特色”,不能照搬借用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而要具体考量经济法的特点,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厘清相关的一个界限
尽管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的标准没有太大异议,也都是以上述三项确定标准提出自己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表述,但学者们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表述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别,究其原因,我认为是其基本原则与价值理念的界限没有厘清:
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作为部门法中具有统领性的、对其他具体准则的制定具有指导价值的,是抽象而相对稳定的;其他具体准则、规则的制定要体现基本原则,同时要符合基本原则,且其基本原则应具备上述的三个特点,即:符合“法律原则”的范畴,贯穿于整个部门法中,且是经济法特有的。价值理念是主观的,灵活的,会跟随时代背景和经济社会的更替而变通,经济法的理念,是对经济法理想目标实现的希冀,以及对该目标实现途径和方式的信念。理念是主观的,必须由人们借助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使之变为客观。
经济法的价值植根于法律的价值之上,但又有“经济法”的特点。从整体上来看,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分工,经济法调整的主要是经济领域的关系决定了经济法的价值必然着重于“经济”上;经济法是在19世纪末的社会化大背景下而产生的,因此其价值也要着重于“社会性”上。
但是,只有当与经济法理念相关的价值存在时,才能在这个前提下寻求将经济法的理念从主观变为客观,如果这种价值不存在或不能实现,那经济法的此种理念目标无疑是无法达到的;其次,经济法的某种理想目标(理念)应该是与经济法价值中的某项内容相对应,如果无法对应,或者在理念和价值的两个集合中找不到对应项,那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和途径也无法实现。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已有表述存在的问题。前文中已分析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的标准,基于这三条标准,学者们列出的基本原则却有很大差异,我认为目前学界各异的基本原则表述存在着四个问题:第一,将非法律原则引入。比如将经济学的价值引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表述中,并不能反映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基本原则首先应该是法律原则的要求。第二,引入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之一,不可能与其他部门法完全割裂开来,但是如果将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挪为经济法的“原则”,显然并不恰当。第三,简单罗列经济法中具体“小”法的原则。比如将税法、竞争法中的原则拼凑,组合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宏观调控原则,反映不出整个经济法体系的特征,只能称其为“列举”。第四,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作为基本原则引入。前文中已论及其基本原则同价值理念有别。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此原则具体包含两点内容:(1)实体内容法定:首先要求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定,尤其是涉及的权力主体由法律明确规定;其次要求调制经济的职权法定;再次要求内容法定,即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的内容由法律规定;最后,法律责任法定,违反法律规定必须受到制裁,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秩序的实现、保证经济法实施的效力。(2)程序规范法定: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同时也是保障经济法调制的法律关系中市场主体权利的要求。只有遵循法定程序、通过这种严格的程序做出的决策才是真正保障参与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权利的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严格的程序保障来维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并为市场主体提供维权的保障和措施。
2、适度干预原则。国家的经济职能要发挥作用,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市场调节存在缺陷,导致市场失灵,这时需要国家干预出现,但这种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的,既能有效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又不能太消极,打击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这个适度表现为:第一,适度干预要以市场为基础,是对市场进行的干预;第二,适度干预目的要明确——保护竞争;第三,干预的程度、方式要适当,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第四,适度干预应符合法定程序,体现程序保障。②适度干预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因此衡量是否“适度”的标准就是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和维护社会整体的平衡,注意规制和调制手段的协调,特别要把握对社会分配和经济指标的平衡的适度控制。
3、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和公平是经济法的目标追求和价值体现,经济法“经济性”的特点也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秉持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是一种结果公平,它所追求的是一种允许差异的公平,是一种相对公平,实质公平。具体来说要体现:第一,竞争公平,就是要确保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相对平等、获得竞争机会的平等;第二,分配公平,这是建立在竞争公平前提上的,强调社会成员对资源的相对公平地分享,我国的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但要体现分配公平,也要兼顾其他分配方式,规范而合理地运用其他分配方式,才能保障分配公平的实现;第三,相对公平,允许有差别的待遇的存在,差别待遇表明的是在法律权利义务的配置上、在资源的分配上,允许给某类人群以适当的倾斜和保护,通常这类人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差别待遇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和救济处在弱势地位的人群,但是这种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倾斜和保护也要适度、合理。(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谢晖、陈金钊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② 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56,57页
参考文献:
[1] 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J].现代法学,2000,22(5).
[2] 江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J].现代法学,2005,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