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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杰在全区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培训班的讲话
今天我们举办这次培训班,是在《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技术规范》等系列文件刚刚颁布实施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全面贯彻实施《治理办法》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要通过对《治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等机关制度的培训,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全面推进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对于这次培训班,厅党组高度重视,我们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212号主席令的要求,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地质环境治理监督检查,要有牢固的环境底线思维,确保地质环境治理不出问题,要运用发展思维,把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形势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标志着我国开展全面进人生态文明建设时期,国家将会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大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力度。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北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的期望和自治区提出要把内蒙古自治区建成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对自治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自治区地靠华北、东北等重要经济区,还是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区位特殊,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媒体广泛关注,成为焦点问题之一。内蒙古自治区是矿业大省区,矿山地质环境是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和自治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协调处理好矿业开发与保护生态的关系,落实资源环境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政策,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一)自治区地质环境的基本现状。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矿产资源丰富,矿产种类繁多,能源及重要矿产优势明显。随着矿业经济的高速发展,矿山环境问题愈来愈多,恢复治理难度也将越来越大。截至目前,全区采矿权面积6,205平方公里,矿山生产破坏面积1,829平方公里,未治理面积1,322平方公里,固体废弃物累计积存量为151.19x104万吨,其中废石(土)140.99x104万吨,煤矸石为6.91×104万吨,尾矿为3.29×104万吨,造成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破坏地下水均衡面积820km2。全区历史遗留需治理面积450平方公里;中央及自治区财政累计治理174.96平方公里。从矿生产破坏面积与治理面积比较看,据统计,2012-2014年生产矿山破坏面积691平方公里,相应治理面积分别为283平方公里。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所做的工作。2008年8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以来,2013年重新修订了保证金管理办法,今年又以政府令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办法的法律地位在不断提升,为自治区新建、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生产矿山环境治理方面。全区绝大多数生产矿山能按有关规定主动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大部分矿山企业也逐步从构建和谐矿山、绿色矿山的高度出发,积极履行治理与恢复义务,特别是一些大、中型矿山企业基本能够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在排土场边坡治理、地质灾害防治、防尘抑尘、植被恢复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全区共有生产矿山(有效矿权)4,652家,闭坑矿山686家。已编制评审治理方案的矿山数4,574家,治理方案编制率为98.3%,已编制评审分期治理方案的矿山数1,505家,分期治理方案制率为32.4%,已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矿山4,590家,缴存率为98.6%,共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额279,741.8161万元,返还保证金矿山数201家,返还保证金额11,351.6633万元,结转保证金矿山数751家,结转保证金额47,515.6202万元,分期治理验收矿山1,248家,累积验收治理面积245.1912km2,累积治理投资金额8.6亿元。
在全区历史遗留和无主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根据十二五矿山环境治理规划的资料,全区累计占用破坏土地面积535.25km2。其中“十二五”期间,计划治理315.87km2。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中央及自治区财政累计投入31.45亿元(中央财政8.16亿,自治区财政23.29亿),实施各类地质环境项目531个。其中,矿山环境治理项目309个,设计治理面积312.40平方公里,到目前已验收192个,累计治理面积181.20平方公里。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有效解决了治理区内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促进矿山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的改善。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呼伦贝尔市等城市周边地区,大雁、宝日希勒、石拐、霍林河、乌海等多年的老矿区以及京藏高速公路、国道110、国道207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极大改善了公路两侧的生态环境和城市周边的人居环境,使公路真正成为繁荣地方经济发展的“绿色通道”,实现了治理与开发并重,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通过地质遗迹项目安排,也有力地支持了地质公园建设和地方旅游发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自治区矿产资源经历了10年的高强度开发期,由此而产生产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需一段时期进行消化,虽然近三年我们加大了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力度,所取得了一定成效,每年扣除矿山治理因素纯破坏面积在不断下降,但破坏面积仍然大于治理面积,未形成基本平衡的局面。另外,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根本治理,因违法开采所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问题还不断增加,矿区群众与矿山企业产生的利益矛盾也容易聚焦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上,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压力十分巨大。主观上有矿权人地质环境治理的意识薄弱,履行谁破坏谁治理法定义务不强,有政府对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重点程度不够,治理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客观上有当前全国矿业经济下滑严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方面原因。从全区层面上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前几年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资源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而逐渐突显,一些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认识不够,“重开发、轻保护,重开采、轻治理”的理念较为严重,由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一些矿山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矿山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降低生产成本,对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不愿意投入资金进行治理,更缺乏治理的主动性。部分生产矿山企业对实行保证金制度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认为缴了治理保证金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就是政府的事了,没有认识到,边开采边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应是矿山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进行治理。部分生产矿山首期治理工作不到位,甚至未进行治理。
二是原有保证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开发力度持续加大,矿业开发过程中,需规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问题影响程度和范围逐步加深,在原来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完全适应的问题。如:“部分矿山企业只缴存不治理”“生产矿山治理工程验收程序和标准不具体,可操作性差”“生产矿山环境治理监管力度不大”“边生产、边治理执行不到位”“露天矿山保证金缴存额偏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评审、备案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政策”等问题。这些也是这次自治区治理办法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是各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从2015年第一季度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实施统计来看,全区各盟市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情况相差较大。总体上,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满洲里、二连浩特市执行比较好,特别是推进分期治理进展比较快的有:通辽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
二、《治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为适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解决原有保证金制度存在的不足,全面推进地质环境治理各项工作。在目前缺乏上位法的条件下,通过一年多的时间,调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并以政府令出台,在全国还是第一家,走到了全国前列。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形式出台,是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出台后,全国第一个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仅提高了保证金制度及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法律地位,而且还以自治区规章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有利于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更好地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有效实施治理。这部办法,从原有的单一的保证管理办法扩展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内容拓展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监管主体进一步明确,监督手段进一步加强。办法规定了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执法监察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采取的措施、应当在门户网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等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
二是将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地灾评估全面融合在一起,今后凡是自治区、盟市发证的采矿权仅编制一个方案即可。同时提高了露天矿保证金执行标准,即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一倍。进一步明确了分期治理方案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制定了鼓励分期治理的激励机制,有利于督促矿山企业履边开采边治理的义务。
三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最大程度上引用了《土地复垦条例》的相关罚则,执法手段进一步加强。明确规定了矿山企业不编制治理方案、不缴纳保证金、不进行治理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突出规定了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开采前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并单独存放,剥离的表土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特别是将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列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诚信档案黑名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源共享,确保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几点要求
(一)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宣传力度。各盟市、旗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对矿权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依法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意识和能力,通过企业存储保证金的措施,约束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实现开发与保护并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从落实党的十八报告精神,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摆到突出位置来抓,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纳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实绩考核体系。
(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制度,重点推进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各盟市、旗县国土资源局要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落实工作,一是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分期治理方案中,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方案评审程序,将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作当作重点来抓,明确生产矿山每个治理期的治理目标和任务,要及时验收,不留问题,矿山企业不能把本期治理内容滚动到下一期治理,本期的治理内容必须本期完成。二是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依法缴存保证金,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保证金缴存台账、保证金往来账和保证金管理制度,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上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季度、年度执行情况。三是矿山企业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列入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实施边生产、边恢复治理,采区关闭或矿山闭坑,应及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未按规定实现全面治理的闭坑矿山,采矿权管理机关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四是通过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责任制和年度检查制度,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纳入矿政管理执法检查范围,依法实行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结果与矿业权、采矿临时用地审批挂钩等相关措施,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责任机制。 (三)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各地要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提取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履行治理义务。要在主动帮助国有重点矿山企业解决历史遗留地质环境问题的基础上,督促他们按要求进行治理和提取保证金。通过签订责任状,明确矿山企业的责任义务,并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提出治理计划,监督落实,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验收。要做到有专职人员、专门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要像抓安全生产一样抓,促进矿山企业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社会责任和义务,达到生产矿山在开采期间按时完成每期治理任务。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矿山,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必要时与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相挂钩。对在治理周期不能够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开采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四)全力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工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涉及资源开发、生态重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众多领域,要认真吸取腾格里污染事件教训,高度重视社会和媒体关注的地质环境问题,对私挖乱采、滥采乱挖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重典整治。一是理清职能范围和权责界线,准确界定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能职责,对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不推不靠,要主动担当。同时,国土资源部门内部也要按照“遵循规律、提高效率、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二是要切实提高矿山年检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矿山年检内容,强化矿山年检权威,确保矿山年检效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检查与矿政管理执法监察的衔接机制。三是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日常监管部门,今后要重点强化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地质环境监管上的职能和作用,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监管的同时,还要做好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地质环境工作,要做到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监管。四是要强化地质环境重大项目实施,推进与盟市项目、资金挂钩,实行以奖代投、以奖代补以及加强两权价款投入等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全年要实现全口径投入治理资金15亿元,治理面积不低于140平方公里的目标,逐步实现破坏与治理相平衡。
(五)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指标体系。今年,自治区常委组织部已经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考核体系,希望你们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尽职尽责,同时抓好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无主矿山治理工作,努力提高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治理率,使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根本性改善。
(六)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汛期已到,各地要针对以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汛期各项责任措施。一是要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这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要强化地质灾害防治是生命线。针对重要的地灾隐患,提出防范措施提供给政府或有关部门,由政府来组织实施。二是汛期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主要是排查、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公路、铁路、旅游点、学校、村庄人口密集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并加强预警。地灾防治要严防死守,要避免群死群伤,地灾造成伤亡的是有责任的,所以务请大家高度重视,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地都要有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每五年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修改完善,每年要排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每月要及时上报地质灾害报表。四是建设工程需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目前备案虽然取消了,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审查没有取,各地是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从严审查地下开采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要求企业对采空区产生的地质灾害提出明确的监测与治理方案,完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加大矿山企业采空区治理工作的监管力度,明确责任人并建立矿山档案,全面落实采空区治理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水平。
《治理办法》已于5月1日执行,厅里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已经印发实施。在座的是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中坚力量,是具体的执行者和监督者,我们请的主讲老师都是主笔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起草者,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希望大家认真参加培训和相互交流互动,真正学习领会到办法的精髓和具体操作办法,回去后向单位的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并在工作中不折不扣的落实。
今天我们举办这次培训班,是在《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技术规范》等系列文件刚刚颁布实施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全面贯彻实施《治理办法》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要通过对《治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等机关制度的培训,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全面推进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对于这次培训班,厅党组高度重视,我们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212号主席令的要求,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地质环境治理监督检查,要有牢固的环境底线思维,确保地质环境治理不出问题,要运用发展思维,把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形势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标志着我国开展全面进人生态文明建设时期,国家将会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大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力度。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北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的期望和自治区提出要把内蒙古自治区建成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对自治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自治区地靠华北、东北等重要经济区,还是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区位特殊,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媒体广泛关注,成为焦点问题之一。内蒙古自治区是矿业大省区,矿山地质环境是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和自治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协调处理好矿业开发与保护生态的关系,落实资源环境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政策,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一)自治区地质环境的基本现状。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矿产资源丰富,矿产种类繁多,能源及重要矿产优势明显。随着矿业经济的高速发展,矿山环境问题愈来愈多,恢复治理难度也将越来越大。截至目前,全区采矿权面积6,205平方公里,矿山生产破坏面积1,829平方公里,未治理面积1,322平方公里,固体废弃物累计积存量为151.19x104万吨,其中废石(土)140.99x104万吨,煤矸石为6.91×104万吨,尾矿为3.29×104万吨,造成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破坏地下水均衡面积820km2。全区历史遗留需治理面积450平方公里;中央及自治区财政累计治理174.96平方公里。从矿生产破坏面积与治理面积比较看,据统计,2012-2014年生产矿山破坏面积691平方公里,相应治理面积分别为283平方公里。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所做的工作。2008年8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以来,2013年重新修订了保证金管理办法,今年又以政府令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办法的法律地位在不断提升,为自治区新建、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生产矿山环境治理方面。全区绝大多数生产矿山能按有关规定主动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大部分矿山企业也逐步从构建和谐矿山、绿色矿山的高度出发,积极履行治理与恢复义务,特别是一些大、中型矿山企业基本能够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在排土场边坡治理、地质灾害防治、防尘抑尘、植被恢复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全区共有生产矿山(有效矿权)4,652家,闭坑矿山686家。已编制评审治理方案的矿山数4,574家,治理方案编制率为98.3%,已编制评审分期治理方案的矿山数1,505家,分期治理方案制率为32.4%,已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矿山4,590家,缴存率为98.6%,共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额279,741.8161万元,返还保证金矿山数201家,返还保证金额11,351.6633万元,结转保证金矿山数751家,结转保证金额47,515.6202万元,分期治理验收矿山1,248家,累积验收治理面积245.1912km2,累积治理投资金额8.6亿元。
在全区历史遗留和无主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根据十二五矿山环境治理规划的资料,全区累计占用破坏土地面积535.25km2。其中“十二五”期间,计划治理315.87km2。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中央及自治区财政累计投入31.45亿元(中央财政8.16亿,自治区财政23.29亿),实施各类地质环境项目531个。其中,矿山环境治理项目309个,设计治理面积312.40平方公里,到目前已验收192个,累计治理面积181.20平方公里。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有效解决了治理区内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促进矿山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的改善。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呼伦贝尔市等城市周边地区,大雁、宝日希勒、石拐、霍林河、乌海等多年的老矿区以及京藏高速公路、国道110、国道207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极大改善了公路两侧的生态环境和城市周边的人居环境,使公路真正成为繁荣地方经济发展的“绿色通道”,实现了治理与开发并重,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通过地质遗迹项目安排,也有力地支持了地质公园建设和地方旅游发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自治区矿产资源经历了10年的高强度开发期,由此而产生产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需一段时期进行消化,虽然近三年我们加大了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力度,所取得了一定成效,每年扣除矿山治理因素纯破坏面积在不断下降,但破坏面积仍然大于治理面积,未形成基本平衡的局面。另外,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根本治理,因违法开采所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问题还不断增加,矿区群众与矿山企业产生的利益矛盾也容易聚焦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上,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压力十分巨大。主观上有矿权人地质环境治理的意识薄弱,履行谁破坏谁治理法定义务不强,有政府对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重点程度不够,治理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客观上有当前全国矿业经济下滑严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方面原因。从全区层面上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前几年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资源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而逐渐突显,一些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认识不够,“重开发、轻保护,重开采、轻治理”的理念较为严重,由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一些矿山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矿山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降低生产成本,对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不愿意投入资金进行治理,更缺乏治理的主动性。部分生产矿山企业对实行保证金制度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认为缴了治理保证金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就是政府的事了,没有认识到,边开采边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应是矿山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进行治理。部分生产矿山首期治理工作不到位,甚至未进行治理。
二是原有保证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开发力度持续加大,矿业开发过程中,需规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问题影响程度和范围逐步加深,在原来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完全适应的问题。如:“部分矿山企业只缴存不治理”“生产矿山治理工程验收程序和标准不具体,可操作性差”“生产矿山环境治理监管力度不大”“边生产、边治理执行不到位”“露天矿山保证金缴存额偏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评审、备案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政策”等问题。这些也是这次自治区治理办法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是各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从2015年第一季度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实施统计来看,全区各盟市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情况相差较大。总体上,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满洲里、二连浩特市执行比较好,特别是推进分期治理进展比较快的有:通辽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
二、《治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为适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解决原有保证金制度存在的不足,全面推进地质环境治理各项工作。在目前缺乏上位法的条件下,通过一年多的时间,调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并以政府令出台,在全国还是第一家,走到了全国前列。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形式出台,是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出台后,全国第一个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仅提高了保证金制度及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法律地位,而且还以自治区规章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有利于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更好地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有效实施治理。这部办法,从原有的单一的保证管理办法扩展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内容拓展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监管主体进一步明确,监督手段进一步加强。办法规定了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执法监察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采取的措施、应当在门户网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等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
二是将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地灾评估全面融合在一起,今后凡是自治区、盟市发证的采矿权仅编制一个方案即可。同时提高了露天矿保证金执行标准,即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一倍。进一步明确了分期治理方案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制定了鼓励分期治理的激励机制,有利于督促矿山企业履边开采边治理的义务。
三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最大程度上引用了《土地复垦条例》的相关罚则,执法手段进一步加强。明确规定了矿山企业不编制治理方案、不缴纳保证金、不进行治理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突出规定了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开采前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并单独存放,剥离的表土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特别是将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列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诚信档案黑名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源共享,确保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几点要求
(一)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宣传力度。各盟市、旗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对矿权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依法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意识和能力,通过企业存储保证金的措施,约束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实现开发与保护并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从落实党的十八报告精神,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摆到突出位置来抓,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纳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实绩考核体系。
(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制度,重点推进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各盟市、旗县国土资源局要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落实工作,一是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分期治理方案中,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方案评审程序,将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作当作重点来抓,明确生产矿山每个治理期的治理目标和任务,要及时验收,不留问题,矿山企业不能把本期治理内容滚动到下一期治理,本期的治理内容必须本期完成。二是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依法缴存保证金,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保证金缴存台账、保证金往来账和保证金管理制度,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上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季度、年度执行情况。三是矿山企业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列入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实施边生产、边恢复治理,采区关闭或矿山闭坑,应及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未按规定实现全面治理的闭坑矿山,采矿权管理机关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四是通过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责任制和年度检查制度,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纳入矿政管理执法检查范围,依法实行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结果与矿业权、采矿临时用地审批挂钩等相关措施,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责任机制。 (三)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各地要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提取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履行治理义务。要在主动帮助国有重点矿山企业解决历史遗留地质环境问题的基础上,督促他们按要求进行治理和提取保证金。通过签订责任状,明确矿山企业的责任义务,并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提出治理计划,监督落实,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验收。要做到有专职人员、专门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要像抓安全生产一样抓,促进矿山企业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社会责任和义务,达到生产矿山在开采期间按时完成每期治理任务。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矿山,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必要时与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相挂钩。对在治理周期不能够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开采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四)全力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工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涉及资源开发、生态重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众多领域,要认真吸取腾格里污染事件教训,高度重视社会和媒体关注的地质环境问题,对私挖乱采、滥采乱挖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重典整治。一是理清职能范围和权责界线,准确界定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能职责,对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不推不靠,要主动担当。同时,国土资源部门内部也要按照“遵循规律、提高效率、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二是要切实提高矿山年检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矿山年检内容,强化矿山年检权威,确保矿山年检效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检查与矿政管理执法监察的衔接机制。三是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日常监管部门,今后要重点强化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地质环境监管上的职能和作用,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监管的同时,还要做好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地质环境工作,要做到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监管。四是要强化地质环境重大项目实施,推进与盟市项目、资金挂钩,实行以奖代投、以奖代补以及加强两权价款投入等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全年要实现全口径投入治理资金15亿元,治理面积不低于140平方公里的目标,逐步实现破坏与治理相平衡。
(五)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指标体系。今年,自治区常委组织部已经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考核体系,希望你们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尽职尽责,同时抓好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无主矿山治理工作,努力提高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治理率,使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根本性改善。
(六)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汛期已到,各地要针对以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汛期各项责任措施。一是要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这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要强化地质灾害防治是生命线。针对重要的地灾隐患,提出防范措施提供给政府或有关部门,由政府来组织实施。二是汛期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主要是排查、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公路、铁路、旅游点、学校、村庄人口密集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并加强预警。地灾防治要严防死守,要避免群死群伤,地灾造成伤亡的是有责任的,所以务请大家高度重视,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地都要有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每五年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修改完善,每年要排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每月要及时上报地质灾害报表。四是建设工程需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目前备案虽然取消了,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审查没有取,各地是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从严审查地下开采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要求企业对采空区产生的地质灾害提出明确的监测与治理方案,完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加大矿山企业采空区治理工作的监管力度,明确责任人并建立矿山档案,全面落实采空区治理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水平。
《治理办法》已于5月1日执行,厅里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已经印发实施。在座的是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中坚力量,是具体的执行者和监督者,我们请的主讲老师都是主笔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起草者,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希望大家认真参加培训和相互交流互动,真正学习领会到办法的精髓和具体操作办法,回去后向单位的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并在工作中不折不扣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