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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订后的《婚姻法》中离婚制度进行了再探讨,认为离婚制度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我国的婚姻状况,并建议将其改为“婚姻关系确已无法维持”,文章还探讨了新《婚姻法》增设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认为这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又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并提出了再进一步完善此制度的若干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