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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河北省是国家粮食主产区的重要农业大省,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其特殊的重要意义。因此,应积极扶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关键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现状 对策
一、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
作为经济欠发达、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的省份,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萌芽和起步较晚。河北省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体上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上世纪80年代末到 2000 年,为起步阶段;第二阶段是从 2000 年至现在,正向快速发展阶段迈进。随着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 2003 年以来,河北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拿出了专项扶持资金,大大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创办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合作经济组织数量急剧增加,规模迅速扩大。截止 2007 年底,河北省各类运行比较规范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已达到 4857个,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达180多万户,辐射带动农户422万户,占全省农户的40%。
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现阶段主要有四个显著特点:(1)发展初创性和过度性。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正处于起步阶段向快速发展阶段过度时期,在数量上发展较快,但运行质量较低,多数合作经济组织的产业层次低,组织运行缺乏规范性,与成员的利益联结也不十分紧密,还没有建立覆盖全省的完整的组织体系,正在向规范化、实体化、体系化迈进。(2)发展形式多样性。从组织类型看,包括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联合社、联合会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从发起人看,包括由农村能人、专业大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等多主体创办的合作经济组织;从服务领域看,包括生产、流通等领域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从产业构成看,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商业服务业、运输业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从合作范围看,有村内、乡内合作,也有跨乡、跨县(市)甚至跨省合作。(3)地区发展水平差异性。主要表现为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发展较快,组织运行比较规范,在引领农民进入市场、带动地方产业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有的地方发展相对较慢,组织构架比较松散,内部管理不规范,发挥作用也不明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引导和扶持。
二、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尽管近几年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新生事物,无论是从宏观的外部条件,还是从微观的自身不足,都存在一些影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
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从而也就无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活动方式等加以规定。法人资格、法律地位和注册登记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这些合作经济组织的起诉、应诉地位就成为难题。在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又不允许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使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受到了很大限制。还有的地方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但又享受不到国家和省给予的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很多合作经济组织不得不一边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民政部门登记,以便获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一边又以自己兴办的经济实体的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确保能够合法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无论是在哪个部门登记,都不是长远之计。从长远看,只有通过国家立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注册登记部门和政府指导管理部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确保合作经济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是组织运行不规范。在国际上,合作经济组织在 150 年的发展中,其形式虽然是多种多样,但其主要原则如农民自愿、民主管理、对内服务、大部分盈余返还等却是基本稳定的。而目前河北省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架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还很不规范。有的是企业或少数人垄断,在内部决策上是“一言堂”;有的是由政府或部门兴办的,行政干预过度;有的是其他各类传统经济组织的翻牌,虽然以“合作社”命名,其实质却是集体性组织或其他盈利性组织,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清,产权模糊,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不紧密,缺乏民主监督和管理机制,农民成员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很难真正体现农民意愿和利益,其持续性发展能力也不长远。
三是发展动力不足。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动力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内部的自我发展动力,另一个是外部的推动力。从内部发展动力看,主要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弱势农民的组织,经营的产业是弱质的农业,活动的地域在相对落后的农村,这就决定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带有先天的弱质性,在资金融通、技术引进、设施改造、市场开拓上,面临着巨大困难,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扶持。从外部的推动力看,虽然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省里和一些地方相继制定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拿出了专项扶持资金,但从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政府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扶持力度相对较小的问题。一方面,扶持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宣传和落实。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扶持的需求与政府能够给予的支持之间的差距较大。
三、发展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
1.对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加快立法
国内外经验表明,凡是合作社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合作社事业都取得了持续稳定的发展,我国搞合作经济已有 50 余年,至今还没有一部专业的合作经济法律,这使得无论是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和经营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尤其是法律地位问题。专门法律的缺失、法人地位的不确定性,是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根本原因。目前,全国人大已经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工作纳入重要的立法日程,并广泛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有望在年内颁布实施。河北省应根据本省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性法规和与之配套的示范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和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运行质量。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管理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决定其能否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
(1)会员制度。按照经典的合作社理论,合作社的组织机制是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中第一条就是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任何人只要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并承担社员义务,均可以入社,不受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的歧视;同时,合作社社员拥有自由退出的权利。农民向合作经济组织缴纳股金后,合作经济组织应向社(会)员核发股金证和社(会)员证。明晰正式会员和非正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国际上一般惯例是只有正式会员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民主管理机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具体地说,社(会)员可以通过社(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①制定和修改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②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③监督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层、理事会成员和其他代理人遵守合作经济组织法律、章程,以及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员之间的契约。
(3)利益分配机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足集体积累和各种储备金;要严格分配制度,实行成员惠顾和股金分红。根据国际合作社原则,合作社盈余要按以下某项或各项进行分配: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进一步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用于社(会)员大会通过的其他活动。公积金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积累,是不可分割的公共财产,产权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小部分留作储备金。
3.加强政府扶持
制定扶持政策是国际上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通行做法。要树立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积极探索和创新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应加大四个方面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首先,要继续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资金扶持额度。财政资金重点用于社员培训、技术引进、质量认证、品牌培育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关键环节,解决突出矛盾,发挥引导作用。其次,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进一步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第三,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要放宽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办理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给予优惠利率,并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尤其是农村小额信贷资金,要更多地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项目。第四,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城市和省外、国外资本到农村搞开发,参与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方面实行减免政策。三是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和措施。要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河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和发展方向,进一步制定更为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扶持政策,特别要明确用地、用水、用电、人才技术、资金信贷、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四是加强软环境建设。要把加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负担问题纳入农民负担监管范畴,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切实维护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4.抓好试点示范
开展试点示范,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是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个有力措施,通过试点示范,总结推广,可以使广大农民亲自体验或亲自看到参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5.加强对农民的教育
缺乏合作意识、合作知识、合作技巧,是当前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和组织运行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教育,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合作经济基本知识的普及推广,培养和增强合作意识,引导农民参与合作。二是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进行市场营销、经济管理及法律道德方面的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造就一批骨干队伍,发挥能人的聪明才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三是加强对基层干部和业务指导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合作知识水平、政策把握能力和工作指导能力。同时,要加强媒体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喻国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方向及政府作用[J].农业经济问题,2004-12
[2]徐寒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南方农村,2005-4
[3]倪建伟王景新:中国农民组织建设的现状分析与趋势预期[J].农村经济,2005-8
[4]黄倩:浅议当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现状及对策[J].农业与技术,2005-5
[5]郭虹:从专业到合作组织[J].社会科学研究,2005-1
[关键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现状 对策
一、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
作为经济欠发达、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的省份,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萌芽和起步较晚。河北省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体上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上世纪80年代末到 2000 年,为起步阶段;第二阶段是从 2000 年至现在,正向快速发展阶段迈进。随着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 2003 年以来,河北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拿出了专项扶持资金,大大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创办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合作经济组织数量急剧增加,规模迅速扩大。截止 2007 年底,河北省各类运行比较规范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已达到 4857个,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达180多万户,辐射带动农户422万户,占全省农户的40%。
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现阶段主要有四个显著特点:(1)发展初创性和过度性。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正处于起步阶段向快速发展阶段过度时期,在数量上发展较快,但运行质量较低,多数合作经济组织的产业层次低,组织运行缺乏规范性,与成员的利益联结也不十分紧密,还没有建立覆盖全省的完整的组织体系,正在向规范化、实体化、体系化迈进。(2)发展形式多样性。从组织类型看,包括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联合社、联合会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从发起人看,包括由农村能人、专业大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等多主体创办的合作经济组织;从服务领域看,包括生产、流通等领域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从产业构成看,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商业服务业、运输业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从合作范围看,有村内、乡内合作,也有跨乡、跨县(市)甚至跨省合作。(3)地区发展水平差异性。主要表现为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发展较快,组织运行比较规范,在引领农民进入市场、带动地方产业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有的地方发展相对较慢,组织构架比较松散,内部管理不规范,发挥作用也不明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引导和扶持。
二、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尽管近几年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新生事物,无论是从宏观的外部条件,还是从微观的自身不足,都存在一些影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
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从而也就无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活动方式等加以规定。法人资格、法律地位和注册登记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这些合作经济组织的起诉、应诉地位就成为难题。在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又不允许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使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受到了很大限制。还有的地方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但又享受不到国家和省给予的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很多合作经济组织不得不一边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民政部门登记,以便获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一边又以自己兴办的经济实体的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确保能够合法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无论是在哪个部门登记,都不是长远之计。从长远看,只有通过国家立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注册登记部门和政府指导管理部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确保合作经济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是组织运行不规范。在国际上,合作经济组织在 150 年的发展中,其形式虽然是多种多样,但其主要原则如农民自愿、民主管理、对内服务、大部分盈余返还等却是基本稳定的。而目前河北省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架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还很不规范。有的是企业或少数人垄断,在内部决策上是“一言堂”;有的是由政府或部门兴办的,行政干预过度;有的是其他各类传统经济组织的翻牌,虽然以“合作社”命名,其实质却是集体性组织或其他盈利性组织,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清,产权模糊,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不紧密,缺乏民主监督和管理机制,农民成员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很难真正体现农民意愿和利益,其持续性发展能力也不长远。
三是发展动力不足。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动力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内部的自我发展动力,另一个是外部的推动力。从内部发展动力看,主要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弱势农民的组织,经营的产业是弱质的农业,活动的地域在相对落后的农村,这就决定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带有先天的弱质性,在资金融通、技术引进、设施改造、市场开拓上,面临着巨大困难,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扶持。从外部的推动力看,虽然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省里和一些地方相继制定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拿出了专项扶持资金,但从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政府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扶持力度相对较小的问题。一方面,扶持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宣传和落实。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扶持的需求与政府能够给予的支持之间的差距较大。
三、发展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
1.对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加快立法
国内外经验表明,凡是合作社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合作社事业都取得了持续稳定的发展,我国搞合作经济已有 50 余年,至今还没有一部专业的合作经济法律,这使得无论是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和经营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尤其是法律地位问题。专门法律的缺失、法人地位的不确定性,是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根本原因。目前,全国人大已经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工作纳入重要的立法日程,并广泛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有望在年内颁布实施。河北省应根据本省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性法规和与之配套的示范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和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运行质量。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管理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决定其能否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
(1)会员制度。按照经典的合作社理论,合作社的组织机制是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中第一条就是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任何人只要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并承担社员义务,均可以入社,不受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的歧视;同时,合作社社员拥有自由退出的权利。农民向合作经济组织缴纳股金后,合作经济组织应向社(会)员核发股金证和社(会)员证。明晰正式会员和非正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国际上一般惯例是只有正式会员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民主管理机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具体地说,社(会)员可以通过社(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①制定和修改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②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③监督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层、理事会成员和其他代理人遵守合作经济组织法律、章程,以及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员之间的契约。
(3)利益分配机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足集体积累和各种储备金;要严格分配制度,实行成员惠顾和股金分红。根据国际合作社原则,合作社盈余要按以下某项或各项进行分配: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进一步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用于社(会)员大会通过的其他活动。公积金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积累,是不可分割的公共财产,产权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小部分留作储备金。
3.加强政府扶持
制定扶持政策是国际上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通行做法。要树立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积极探索和创新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应加大四个方面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首先,要继续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资金扶持额度。财政资金重点用于社员培训、技术引进、质量认证、品牌培育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关键环节,解决突出矛盾,发挥引导作用。其次,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进一步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第三,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要放宽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办理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给予优惠利率,并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尤其是农村小额信贷资金,要更多地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项目。第四,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城市和省外、国外资本到农村搞开发,参与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方面实行减免政策。三是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和措施。要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河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和发展方向,进一步制定更为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扶持政策,特别要明确用地、用水、用电、人才技术、资金信贷、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四是加强软环境建设。要把加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负担问题纳入农民负担监管范畴,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切实维护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4.抓好试点示范
开展试点示范,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是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个有力措施,通过试点示范,总结推广,可以使广大农民亲自体验或亲自看到参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5.加强对农民的教育
缺乏合作意识、合作知识、合作技巧,是当前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和组织运行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教育,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合作经济基本知识的普及推广,培养和增强合作意识,引导农民参与合作。二是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进行市场营销、经济管理及法律道德方面的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造就一批骨干队伍,发挥能人的聪明才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三是加强对基层干部和业务指导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合作知识水平、政策把握能力和工作指导能力。同时,要加强媒体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喻国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方向及政府作用[J].农业经济问题,2004-12
[2]徐寒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南方农村,2005-4
[3]倪建伟王景新:中国农民组织建设的现状分析与趋势预期[J].农村经济,2005-8
[4]黄倩:浅议当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现状及对策[J].农业与技术,2005-5
[5]郭虹:从专业到合作组织[J].社会科学研究,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