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来源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inter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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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于2003年7月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到目前已经覆盖到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通过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源、发展、特点、和谐社会的实践需要、现状、问题、原因等各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一些建议,以共商榷。
  关键词:社区矫正;和谐社会;理论实践;问题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09)10-120-02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社区矫正通知》)中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
  
  二、社区矫正的特点
  
  1、刑事制裁性。社区矫正是对罪行轻微或经过一定刑期的执行后不需要继续在监狱服刑的罪案实施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2非监禁性。实施社区矫正的场所是在社区而不是在传统的监禁机关,对罪犯执行刑罚和实施矫正时,罪犯不需要与社会隔离,他们仍然可以生活在自己的家庭中,享有较大的自由度。3、行刑主体特殊性。社区矫正不是由监狱作为行刑机关,而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4、行刑对象特定性。社区矫正主要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处或裁定为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5、执行依据法定性。社区矫正的实施必须且只能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为依据,且具体体现为生效的法律文书。6、社区参与性。社区矫正的场所是在社区,其强调社区力量对矫正的参与,使罪犯在不与社会隔离的环境中实现再社会化。7、社会福利性。社区矫正的目标是通过和矫正对象一起解决他们面临的各种问题,恢复他们受损的社会功能,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实现矫正对象的自我发展,因此,在实施社区矫正时,国家必须以福利的方式在他们的生存和生活方面予以帮助。8、低成本性。社区矫正可以实现大量节省刑事司法经费、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的目标,较好地解决了目前国家由于监狱人口爆满、犯罪数量剧增带来的财政压力。
  
  三、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及趋势
  
  1、发达国家刑罚适用和执行模式的三个阶段.包括:(1)以死刑、肉刑等身体刑为主的阶段。(2)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3)以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为主的阶段。
   2、我国刑罚适用和执行模式的两个阶段(1)以肉刑、死刑、流放刑为主的阶段。(2)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
  
  四、社区矫正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和法律根据
  
  1、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社区矫正促进被矫正人与社区的融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目标下,社区矫正的制度意义就在于社区矫正通过让犯罪人劳动的方式达到与社会的联系,与此同时,社区作为社会的具体代表也必须以提供社会帮助的方式帮助犯罪人建立与社会的联系。2、构建和谐社会的观念准备:社区矫正是对犯罪人和犯罪的重新认识。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一部分是为了呼应中国传统社会产生的变化。社会状况的转变导致犯罪也产生不同的特点。犯罪的范围发生变化,相对应的,犯罪的量度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据调查,在破坏和谐因素的犯罪当中,轻罪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另一方面,我们的监狱人满为患,在押犯增长幅度是社会总人口的增长幅度的五、六倍。在这样一种态势下,缓刑和假释的适用率依然很低。监狱承受力已到极限。[2]这就说明越来越多的罪犯可能在社会服刑,而不是在监狱中服刑。3、构建和谐社会的通道:社区的良好发展。社区在社区矫正中的角色绝对不仅仅是“矫正的地点”这么简单,社区矫正的理论假设之一就是社区客观存在,社区可以提供教育、提高技术水平以及净化精神。
  
  五、社区矫正的现状
  
  2003年两院两部在《社区矫正通知》里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省(市)为第一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市),2005年1月,又在全国确立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现在实际开展试点的省市已达到23个,并拟在条件成熟时扩大到全国。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地的推进,一些省市依据四部委的《社区矫正通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符合自身实际、具有地区特点的比较成熟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
  
  六、社区矫正的困难及问题
  
  1、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相对狭小,适用率偏低,难以支撑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创制和有效运行。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计,我国法院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明显偏低,只有1%左右。一是管制适用率低得可怜。2005年各级法院判处刑罚的罪犯人数为646431人,被判处管制刑的9481人,占罪犯总数的1.26%。二是缓刑在我国的适用率低。 2004年14.86%,2005年为15.85%,2006年14.71%。三是假释率过低。2006年为1.63%。四是适用监外执行的罪犯数量太少。2005年适用监外执行的罪犯数量仅占在押犯总数的1.13%,2002年和2006年也基本保持大致比率,这种比率与世界上许多国家有很大差距。
  2、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可适用的非监禁刑刑罚种类偏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刑罚体系都是由监禁刑、非监禁刑和死刑组成,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在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中,监禁刑和死刑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适用,从数量上占绝对、主要的地位,非监禁的刑罚方法居于从属、辅助和次要的地位。管制作为主刑之一几乎是形同虚设,被判缓刑者在定罪者中所占比例也很小,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者也非常有限。而属于社区矫正范畴的刑种和行刑的方式只有管制、缓醒、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
  3、社区矫正受外部社会发展环境的影响和制约。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社会治理措施,与整体社会结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氛围、社会动员程度等密切相关。由此产生的东西差距、南北差异、不同城市间水平的差距、城乡间的差距等使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出现诸多不平衡。
  4、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社区矫正的工作职责有两个:一是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督,从而提供对社区公众的保护;二是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治和提供帮助,包括对他们进行教育、更新,接受他们的咨询、求助,使他们重新与社会结合。社区矫正人员肩负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社会重任,需要较高的职业资格,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较低。我国的社区矫正形式还比较单一,缺乏分层、分类管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网络的建立只是行政建制的简单复制,不够精简科学,工作效率也有待提高。而由街道、乡镇司法所兼管既易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又不利于专业化的管理。
  
  七、制约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因素
  
  1、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滞后
  (1)社区矫正的组织模式、法律地位、职责范围以及社区等基层组织如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明确规定。
  (2)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制度的行为缺少罚则。
  (3)由于缺乏法律程序,社区矫正组织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重新犯罪行为,不能移交或提请公安、司法机构依法惩处,往往由公安、司法机关撇开社区矫正组织单独处理,致使社区矫正组织在社区服刑人员中树立不起威信,容易导致处理不及时,甚至放纵违法、犯罪行为。
  (4)社区矫正措施缺乏科学的规定。
  2、公众法律心理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有偏差
  (1)群众对社区矫正这一轻刑化措施不易接受。
  (2)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信心。
  (3)在罪犯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不能给予充分补偿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被害人本人、家属及社区群众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4)群众对政府给予矫正对象的低保、就业等方面的优待持抵触情绪。
  3、社区矫正组织模式对社区矫正的制约
  (1)司法所作为实际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不仅距离专业化的目标很远,而且还因为其繁杂的工作任务而被过分延滞。
  (2)司法所作为实际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不仅距离专业化的目标很远,而且还因为其繁杂的工作任务而被过分延滞。
  (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组成不尽合理。
  
  八、社区矫正的对策和建议
  
  1、推进社区矫正立法,为工作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可以采取的形式有:(1)采用专门的社区矫正的法律。(2)专门的刑事执行的法律,统一规范一国现行的刑法种类和执行,包括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行刑与矫正活动。通过分析,制定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和单独的社区矫正法在我国目前还缺乏立法的时机和土壤,现阶段比较适宜的做法是采用折中的手段,分别在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
  2、进一步探索矫正方法,不断提高矫正教育质量
  在工作中,要从服刑人员最需要、最关心的方面入手,积极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住宿、生活来源、低保、就业、就学、户籍手续等问题,开展多方面的矫正帮助服务工作,使社区服刑人员充分感受到政府的关怀,从而调动他们改造的积极性。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良好的保障体制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保证,建议今后能够建立中央、省、市、区县四级财政保障体系,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可靠保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各区司法局、街乡司法所互联,又与公安、法院、检察、监狱等机关信息化平台有效对接的有效管理机制,全面覆盖矫正工作的各个工作方面,从而实施便捷、有效的基础管理和必要的指挥、联动。
  3、大力加强矫正主体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应壮大三支队伍:一是市、区、街乡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执法队伍。二是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并承担部分实体工作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三是志愿者队伍[3]。
  
  参考文献:
  [1] 郑霞泽,吴宗宪.澳大利亚社区矫正概况[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09).
  [2] 汤啸天.社区矫正试点与矫正质量的提高[J].当代法学,2004,(04).
  [3] 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J].政法论坛,2004,(02).
  作者简介:
  王 健,南京市白下区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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