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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域经济崛起的过程中,伴随现代制造业的迅猛发展,养殖水体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渔业水域污染已成为基层渔业经济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在渔业污染事故调处的实际工作中.由于渔业污染事故调处的繁琐性以及行业内部的保护主义.职能部门之间常出现相互推诿、态度爱昧甚至“不作为”的现象,从而造成了污染事故调处时机的延误或不了了之。基于对国家相关渔业、环保法律法规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