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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服务是指任何人存任何地点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公共服务,而且服务质昔和资费一视同仁。其作为一个术语,最初出现在电信领域,后来扩大到很多公共服务领域。南于市场主体的自利性、普遍服务产品的自然垄断性以及为了消除贫困、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等需要,国家运用法律对其进行干预。建议构建政府主导、各级供电企业实施的机制,即国家通过设立普遍服务基金来筹措电力普遍服务所需要的资金,交由供电企业实施,政府对供电介业普遍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最终满足人们对电力普遍服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