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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社会主义国营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占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土地不是指在农业中那样作为可以在其上进行生产的要素,而是象建筑地段那样作为生产条件之一加入生产过程的土地,或象矿山那样作为蕴藏着有待通过生产活动来挖掘使用价值的土地。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企业是否要缴纳地租?“地租”能否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范畴?社会主义地租如何征收?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研究上述问题,必须从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实际出发,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指导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