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案例引入课堂,使政治课不再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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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政治课是一门理论性、系统性较强的基础课程,对中职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政治课由于其专业性与理论性,教学内容比较枯燥,教师只是照本宣科,讲些笼统的大道理,显然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因此,教师必须改变传统的“灌输”方法,化枯燥为形象,化理论为实用。通过长期的教学实践,作者认为,案例教学法以其科学的理念、丰富的内容、灵活的形式,能够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 中职学校 政治课 案例教学法 实施方法
  
  作为中职学校的一名政治教师,我曾经为课堂气氛的沉闷而深深地困惑。中职学生似乎对政治课有一种天生的排斥情绪,老师在讲台上或柔声细语,或声嘶力竭,将教学内容掰得细了又细,教学进度放得慢了又慢,生怕学生不理解,生怕讲述有遗漏。可是学生的反应呢?很多学生都是趴在课桌上“听课”的,有的一脸木然、一脸疲惫,甚至一脸不屑、一脸不耐烦,教室里任何一丁点儿意外响动,都会引爆很夸张的哄笑或惊呼。教师偶尔喊几个学生起来回答问题,要么“沉默是金”,要么有气无力,要么答非所问……每一堂课教与学的双边活动,几乎成了老师一厢情愿的事。课后老师们聚在一起,不是愤愤然声讨这些学生难以理喻,就是摇摇头喟叹自己无可奈何。
  一、学生对政治课缺乏学习兴趣的现状分析
  真的是中职学生不可理喻,还是老师确实无能?答案显然都是否定的。我认为,政治课堂之所以不得学生之“欢心”,原因是多方面的。
  1.教材内容的原因。
  平心而论,政治课尽管重要,关系着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但其内容往往比较抽象而深奥,条条框框的居多,坐而论道的居多,讲“大道理”的居多,许多教学内容与中职学生的知识面、生活接触面有较大的距离。而学生往往只对感性的、形象的知识感兴趣,对贴近他们生活的具体可感的知识感兴趣。
  2.教师授课方式的原因。
  很多教师把政治课上成了思想“灌输”课,只是一味地照本宣科,面无表情地介绍,一板一眼地分析,严肃冷漠地总结。在这样枯燥的氛围中,学生怎么会有学习的兴趣,怎么会产生学习的热情?
  3.学校方面的原因。
  由于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如今中职学校普遍存在着重技(专业技能)轻文(文化理论)的教学倾向,学生文化课学得好不好,似乎不再是教师、学校关注的重点,有不少参加各级技能竞赛得奖的学生,不论其文化课成绩如何,都成了学校表彰的对象。因此中职学生对政治课不感兴趣、消极对待乃至产生抵触情绪,就在情理之中。
  由此可见,要上好政治课,还得摒弃传统的“灌水”法,努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关键在于化枯燥为形象,化理论为实用,把政治课上得生动、上得使学生爱听。通过近几年的教学实践,我认为,将案例引入课堂,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法是利用案例作为教学媒介的一种教学方法,具有形象、生动、可信度高、操作性强等优点,其教学核心是培养和提高学习者的知识和技能,即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个案形式让学习者去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同时也可能包含着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1.学生是案例教学过程的主体。
  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是课堂的主体,教师的作用是组织课堂、引导讨论。学生在辩论和教师指导中学到知识、锻炼才干。
  2.布置任务,创造场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强迫”学生参与到课堂学习中去,要求学生真正从实际工作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其重视学生的参与过程,而不是单纯地进行理论讲授,把学生发言也作为学习的一个方面,让学生提出假设,使课堂非常活跃,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通过主动参与,提高学生能力,提高基本技能。
  案例教学法让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充分表现自己,只要是说得有道理,能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表达明白,就是有能力的表现,从而锻炼思想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所学知识可操作性强。
  这种教学法能够密切联系社会实践,有利于学以致用,有利于理论与实际结合,实用性、可操作性非常突出,有利于培养出实用型人才。
  可见,案例教学法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核心,是建构在“学为主体、教为主导”基础上的新型教学法,这与传统教学中一味突出教师单一主体地位,强调单向交流,教材多年一贯的固定化等有很大不同。实践证明,这种全新的教学理念及教学方法是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与创造性的有效方法和措施。运用案例教学法,既能增强政治课教学的趣味性,又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教学效果是非常显著的。
  三、案例教学法在政治课堂的实施方法
  案例教学法其实质是“启发式”、“协作式”的综合运用,体现了教学论的人本化思想和现代心理学的建构主义认识论思想。将案例引入课堂,学习的过程就变成了探究的过程,学生参与其中,课堂上也就充满了跌宕,充满了趣味。
  实施案例教学法,我们应对教材做好全局的把握,必须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搜集材料、精心备课、设计问题等,尤其是精心选择教学案例,选择恰当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先决条件。以下以教学“法律基础知识”为例,展示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方法。
  1.开门见山,使学生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目前相当多的中职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做事冲动鲁莽,有时触犯了法律法规也不自知。因此,教师的当务之急是引导学生意识到知法懂法的重要性,从而给予政治课必要的重视。开学伊始,第一堂“法律基础知识”课我是从一则案例进行导入的。
  湖南某县一村民赵强,骑摩托车不小心撞坏了邻村一崔姓村民家的车棚,被对方多人围住,要求赔偿建造车棚的钱,赵强无奈,只好掏出随身携带的1200多元人民币进行赔偿。回到家后,和哥哥赵某谈起此事,赵某听了大怒,随即赶往邻村,发现对方的车棚原本就很破旧,根本不值几个钱,自己弟弟被迫交出1200多元钱,实属崔家恶意勒索。于是就闯入对方家中,要求还钱。崔姓家人正在吃饭,不愿还钱,赵某便操起厨房中的一把菜刀,怒声威吓。崔家人被迫还钱,在赵某走后,随即报警。
  讲完这则案例,我出示了一道选择题:你们觉得赵某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呢,还是触犯了刑律(犯罪),或者他所做的一切出于维护正当权益,是合法的?
  学生们纷纷表明自己的态度,全班53名同学有27人(约占总人数的51%)认为赵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有14人(约占总人数的26%)认为赵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尽管他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行为不当,有些“过火”;只有9位同学(约占总人数的17%)认为赵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触犯了国家的刑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不得不带着遗憾的心情告诉学生们:赵某已经触犯了刑法,二审法院宣判他为有期徒刑10年。“10年?简直开玩笑!不可能吧?”有学生这样毫不掩饰自己的震惊。我慢条斯理地跟他们分析:赵某的行为属于入室抢劫,而入室抢劫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10年的刑期已经是最轻的了。最后我告知他们:这个案例是央视《今日说法》播放的节目,非常具有典型性,赵某之所以犯罪,就在于他对法律的无知。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整个教室一下子都安静下来,学生们都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中。
  2.深入剖析,掌握经济法的重点难点。
  掌握一些经济法的常识,对学生将来走上社会是很有利的。但是很多学生只对经济合同稍有了解,而对意向书等经济应用文的使用一无所知。意向书与合同的异同一直是经济法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为了使学生加深了解,我从一则案例分析开始。
  2005年,四川绵竹人黄某利用在香港注册的一空壳公司,装扮港商招摇撞骗,先后主动与南昌、洛阳、襄樊等地市政府接洽,允诺捐款数千万乃至数亿元人民币,投资慈善事业,并签订意向书,然后要求这些政府机关以政府名义专门出具对黄某的感谢信及荣誉证书、奖状等。黄某用只签意向书、不签合同的伎俩,在骗取当地政府的信任之后却黄鹤一去不复返。之后黄某利用那些感谢信、奖状、证书等(感谢信上的公章、奖状和证书的编号等都是真实的),实施假投资、真诈骗,“看看,我几个亿都捐了……”很多人因此上当受骗。
  这是一则利用“意向书”进行经济诈骗的典型案例,我首先让学生分析,为什么那些地方政府哑巴吃黄连,对黄某的欺诈行为无可奈何?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具有对当事人各方的信誉约束力;而黄某作为一个骗子,他根本无所谓名誉损失。我接着又让学生思考,倘若黄某和地方政府签订的是投资合同,黄某开空头支票,结果又会怎样?有学生说黄某必须履行合同的条文,有学生说黄某将会负刑事责任……通过分析讨论,大家明白了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所在,也了解了合同的基本特征: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哪一方违背了合同的条款,都要负违约责任。
  3.适时拓展,使学生懂得自我保护。
  实事求是地说,讲授法律知识,最大的意义在于普法,教育学生知法懂法,进行自我保护。我在讲授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和“民事权利”的相关内容时,为了使学生具体深入地了解民事起诉状原告的特定身份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了适当的拓展。
  一对安徽籍的民工夫妇,租住在苏州市郊一农户家,生一女,刚满两岁,不料小女孩却不幸掉在房东家的井中淹死了。民工夫妇认为房东家的水井没有防护装置(水井与地相平,平时用木板遮住,事发当天水井上没放木板),致使自己女儿掉入井中丧命,遂将房东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讲到这里我故意停住话茬,让学生思考,大家认为法院该怎么宣判?在学生们充分讨论之后,我将答案告诉了大家:法院不受理该案件。这个答案让所有的学生感到困惑、吃惊,简直不可思议,甚至有的学生感到愤怒。我很明确地告诉学生,法院这样宣判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这又是为什么?学生们更加疑惑了。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起诉状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本案中的原告(那对外来民工夫妇)由于还没有为自己女儿办户口登记,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不能证明原告就是落井溺毙的小女孩的父母,即不能证明两者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因此,那对民工夫妇就没有权利提起诉讼。当然,法律也不是无情的,法院让原告补充搜集证据,例如接产医生的证明、小孩打预防针的医院病历,同事、朋友、同乡的证词等,最终赢得了其诉求的权益。
  四、结语
  利用案例教学法,显然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合作参与意识,使政治课堂不再乏味,真正地生动起来。“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激发了学生的兴趣,他们才会用心学习;教师须循循善诱,使那些原本“板着脸”的法律知识变得生动有趣,春风化雨,进而深入到学生的内心,为他们将来的进一步成长和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政治课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还处于探索阶段,诸如教学模式的创新、如何学以致用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汗水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桂明.法律基础知识[M].北京师范出版社,2005.6.
  [2]陶新军.案例教学法,让“应用文写作”生动起来[DB/OL].http://150175441.qzone.qq.com/infocenter?ADUIN=15017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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