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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技术秘密的保护是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这给勘察设计企业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越来越大。勘察设计企业除对已纳入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外,还将面临那些和企业利益息息相关,在保护上又较复杂和容易被忽视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护。
【关键词】技术秘密 制度 管理
从企业作为独立实体的角度看,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勘察设计企业依法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如参加工程项目设计投标、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开发、技术引进和转让等都是以技术成果的投入为核心内容,在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一体化的今天,技术成果的使用、开发、转让等都是勘察设计企业维持生存,并持续发展的主要渠道,因此,勘察设计企业重视技术成果秘密保护,建立和健全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防范技术秘密泄露或流失,是化解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专利为目标,以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保护为重点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勘察设计企业在复杂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不断提升和保持自身强大的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和关键。
一、建立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的法律意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技术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这说明,技术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是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对其拥有的专有使用权。与有形财产相区别,技术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为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其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不仅是事实行为,还是重要的法律行为。
1、建立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无主财产之所以无主,在于没有人宣告对其占有。有关人不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措施证明自己对其拥有权利,从法律上就没有占有该财产的主观意图,不能成为该成果的权利人。权利人通过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表明了技术秘密的存在,通过进行控制从而主张权利,也使必要人员承担了不得泄密的义务。权利人采取技术秘密保密措施,就会产生创设技术成果秘密权的法律结果。
如果企业未建立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必然面临技术秘密随时被公众公开的风险,势必导致技术秘密的消灭,造成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并可能削弱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失去市场占有份额。
2、强化制度的执行
既使权利人对技术秘密保护的意识较强,但是,这仅是权利人的主观愿望,如果没有具体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和措施,权利人保守技术秘密的主观愿望就不能实现,权利人的内心体验,没有外部表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技术秘密的丧失,可能就会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却无法通过法律主张合法权益,因为缺乏客观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难以维护应有的权利。
因此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作为一种外部行为,是一种可以表示和度量的客观事实,将默示义务明示化,有利于遵照执行和诉讼中举证。为此,技术秘密保护的制度是识别技术秘密、确认权利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及单方要求
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必然涉及企业对职工履行保密义务的单方要求,首先应当确定哪些技术是本企业特有的,具有公众不知悉,并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技术,摸清技术秘密家底是建立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的前提,如何建立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企业面临的选择有:
1、明确企业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程度
完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技术秘密的概念,在企业内部的制度中重复一遍。这样明确了企业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程度,节约了企业成本,重申了企业对自身技术秘密从严掌握的重视,使义务人能够有意识的保护本企业技术秘密和自觉遵守制度,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在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企业是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并非执法者,没有必要站在执法者的立场,强调义务范围和侵害发生后的责任轻重。企业仅强调义务的范围可能会使问题突出,实践中侵害结果的责任承担往往是滞后的,企业不仅是财产上的损失,技术秘密的泄漏更是无法弥补和挽回的。
2、弱化秘密性
摸清家底、搞清本企业到底有哪些技术属于秘密范畴。针对由技术秘密可能产生的各种利害关系,对技术秘密从宽界定。争取管理、诉讼的主动,强调只要与技术竞争优势有联系的,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是企业建立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的最佳选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技术竞争优势是第一标准,技术本身的秘密性往往不是最重要的。因此,企业可以宣传这样一种观点,即企业产生、得到的一切信息,只要与技术相关的,能够给企业带来收益、技术竞争优势,或能造成损失、技术竞争处于劣势的,或者能给企业的竞争对手带来利益、造成技术竞争优势的,企业都应当纳入技术秘密保护的范畴,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弱化秘密性,扩宽技术秘密保护的范围,并要求企业职工严格履行其义务,即是企业对技术秘密保护的单方要求。
三、保护技术秘密的制度要求与对策
企业保护技术秘密的制度是最低限度的合理保密措施。如果企业建立的保密制度规定比较全面,还会成为企业内部技术秘密保护的“基本法”。企业保护技术秘密的制度要求与对策:
1、区别合法与违法
保护技术秘密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权利,所以权利人有权建立自有权利保护的制度和措施,以及合理权益保护的单方要求。合法、合理的制度和措施、单方要求,受法律保护,反之就违反了法律。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合理的规章制度受国家法律保护。
2、保密合同
保密合同是企业在特定环境下合理保密措施的表现,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法律文件。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明了义务客体的存在,而不是单纯规定义务本身,保密合同的签订对义务人明确的警示作用,可以预防违反约定和要求的行为。
3、竞业限制条款
在不违反《反不正争竞争法》的前提下,建立竞业限制规章制度在辞职、退休、调离的相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合理的约定竞业期限,明确责任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应当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4、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管理体制
企业可视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确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立由企业第一管理者牵头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这样可交流情况,提高透明度,防止赏罚不明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杜绝个人决策,使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科学化、法制化。
5、建立监督保障机构
企业建立内部监督保障机构鼓励举报。技术秘密保护维系企业兴衰,企业职工对技秘密保护有合法权益。企业利益与业务相关人员的利益,经常产生冲突,没有建立技术秘密保护规章制度,企业领导缺乏保密意识,在市场竞争的剌激下,企业就可能存在一种现象,业务人员出卖客户关系,科研人员出卖科技成果。
6、建立奖励和惩罚制度
没有奖励和惩罚制度,技术秘密管理就形同虚设。对发展、创新技术成果的个人或集体,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保密规定,遗失技术秘密文件、资料,泄露技术秘密的,应根据情节、后果、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辞退、开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泄密事件或多次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或单位,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因泄密等行为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不同的涉密人员应当承担具体不同数额的赔偿责任。
勘察设计企业没有技术秘密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企业就没有生命力。建立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企业即主张了无形财产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拥有将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
【关键词】技术秘密 制度 管理
从企业作为独立实体的角度看,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勘察设计企业依法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如参加工程项目设计投标、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开发、技术引进和转让等都是以技术成果的投入为核心内容,在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一体化的今天,技术成果的使用、开发、转让等都是勘察设计企业维持生存,并持续发展的主要渠道,因此,勘察设计企业重视技术成果秘密保护,建立和健全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防范技术秘密泄露或流失,是化解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专利为目标,以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保护为重点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勘察设计企业在复杂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不断提升和保持自身强大的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和关键。
一、建立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的法律意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技术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这说明,技术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是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对其拥有的专有使用权。与有形财产相区别,技术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为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其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不仅是事实行为,还是重要的法律行为。
1、建立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无主财产之所以无主,在于没有人宣告对其占有。有关人不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措施证明自己对其拥有权利,从法律上就没有占有该财产的主观意图,不能成为该成果的权利人。权利人通过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表明了技术秘密的存在,通过进行控制从而主张权利,也使必要人员承担了不得泄密的义务。权利人采取技术秘密保密措施,就会产生创设技术成果秘密权的法律结果。
如果企业未建立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必然面临技术秘密随时被公众公开的风险,势必导致技术秘密的消灭,造成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并可能削弱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失去市场占有份额。
2、强化制度的执行
既使权利人对技术秘密保护的意识较强,但是,这仅是权利人的主观愿望,如果没有具体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和措施,权利人保守技术秘密的主观愿望就不能实现,权利人的内心体验,没有外部表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技术秘密的丧失,可能就会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却无法通过法律主张合法权益,因为缺乏客观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难以维护应有的权利。
因此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作为一种外部行为,是一种可以表示和度量的客观事实,将默示义务明示化,有利于遵照执行和诉讼中举证。为此,技术秘密保护的制度是识别技术秘密、确认权利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及单方要求
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必然涉及企业对职工履行保密义务的单方要求,首先应当确定哪些技术是本企业特有的,具有公众不知悉,并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技术,摸清技术秘密家底是建立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的前提,如何建立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企业面临的选择有:
1、明确企业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程度
完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技术秘密的概念,在企业内部的制度中重复一遍。这样明确了企业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程度,节约了企业成本,重申了企业对自身技术秘密从严掌握的重视,使义务人能够有意识的保护本企业技术秘密和自觉遵守制度,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在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企业是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并非执法者,没有必要站在执法者的立场,强调义务范围和侵害发生后的责任轻重。企业仅强调义务的范围可能会使问题突出,实践中侵害结果的责任承担往往是滞后的,企业不仅是财产上的损失,技术秘密的泄漏更是无法弥补和挽回的。
2、弱化秘密性
摸清家底、搞清本企业到底有哪些技术属于秘密范畴。针对由技术秘密可能产生的各种利害关系,对技术秘密从宽界定。争取管理、诉讼的主动,强调只要与技术竞争优势有联系的,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是企业建立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的最佳选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技术竞争优势是第一标准,技术本身的秘密性往往不是最重要的。因此,企业可以宣传这样一种观点,即企业产生、得到的一切信息,只要与技术相关的,能够给企业带来收益、技术竞争优势,或能造成损失、技术竞争处于劣势的,或者能给企业的竞争对手带来利益、造成技术竞争优势的,企业都应当纳入技术秘密保护的范畴,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弱化秘密性,扩宽技术秘密保护的范围,并要求企业职工严格履行其义务,即是企业对技术秘密保护的单方要求。
三、保护技术秘密的制度要求与对策
企业保护技术秘密的制度是最低限度的合理保密措施。如果企业建立的保密制度规定比较全面,还会成为企业内部技术秘密保护的“基本法”。企业保护技术秘密的制度要求与对策:
1、区别合法与违法
保护技术秘密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权利,所以权利人有权建立自有权利保护的制度和措施,以及合理权益保护的单方要求。合法、合理的制度和措施、单方要求,受法律保护,反之就违反了法律。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合理的规章制度受国家法律保护。
2、保密合同
保密合同是企业在特定环境下合理保密措施的表现,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法律文件。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明了义务客体的存在,而不是单纯规定义务本身,保密合同的签订对义务人明确的警示作用,可以预防违反约定和要求的行为。
3、竞业限制条款
在不违反《反不正争竞争法》的前提下,建立竞业限制规章制度在辞职、退休、调离的相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合理的约定竞业期限,明确责任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应当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4、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管理体制
企业可视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确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立由企业第一管理者牵头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这样可交流情况,提高透明度,防止赏罚不明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杜绝个人决策,使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科学化、法制化。
5、建立监督保障机构
企业建立内部监督保障机构鼓励举报。技术秘密保护维系企业兴衰,企业职工对技秘密保护有合法权益。企业利益与业务相关人员的利益,经常产生冲突,没有建立技术秘密保护规章制度,企业领导缺乏保密意识,在市场竞争的剌激下,企业就可能存在一种现象,业务人员出卖客户关系,科研人员出卖科技成果。
6、建立奖励和惩罚制度
没有奖励和惩罚制度,技术秘密管理就形同虚设。对发展、创新技术成果的个人或集体,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保密规定,遗失技术秘密文件、资料,泄露技术秘密的,应根据情节、后果、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辞退、开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泄密事件或多次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或单位,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因泄密等行为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不同的涉密人员应当承担具体不同数额的赔偿责任。
勘察设计企业没有技术秘密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企业就没有生命力。建立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企业即主张了无形财产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拥有将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