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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法是社会调整系统中的两个独立并行的调整机制。由于复杂的政治和历史原因,在我国社会调整系统内部,政策与法的关系构成了一种独特的格局,在这种格局中,政策始终据于主导地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制的健全。我国传统的政策调整尽管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本质上却是一种同商品经济的落后和政治的非民主化相适应的不发达的社会调整方式。其最实质性的弊端在于使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超然于法的调整之上,造成以权谋私的社会环境。因此,这种调整方式已不适应社会现代化的要求。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调整系统内部政策与法的关系亦将出现新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