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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委(建设厅):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