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构建涉罪未成年人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

来源 :青少年犯罪问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nhdceh986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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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前长宁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从近年来的统计数据看,长宁区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逐年升高。2006年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约占涉罪未成年人总数的63.7%,2007年约占75.9%,2008年约占67%,2009年约占77.4%。很明显,外来未成年人在长宁区的涉案率呈明显上升趋势。
  从数据上看,长宁区未成年人犯罪形势较为严峻。在这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他们多数因为家庭监管不力,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辨别是非能力,受教育水平低和自我控制能力差导致的初犯、偶犯。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长宁检察院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探索出预防和矫正工作的属地化管理途径。通过属地化管理,初步解决了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管理工作,同时也给予外来未成年人更多的关心,对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二、长宁检察院的“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理念
  
  早在1992年,长宁检察院就率先探索建立了观护员制度,依托社会资源对本区涉罪青少年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长宁检察院本着“属地观护为主体、就近协作为补充”的理念,探索建立“就地观护、跨区协作、异地委托”的三层立体式涉罪未成年人观护体系,形成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社会联动机制。
  
  (一)就地观护
  由长宁区综治办牵头下发有关指导性的文件规定,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区青保办、团区委作为主要职能部门,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站、区社区矫正社工站作为主要观护力量,对本区籍及部分来沪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观护,在观护体系运作过程中分工协作,齐抓共管,不断推动社会化观护工作机制的日益完善。
  
  (二)跨区协作
  由区综治办、区检察院与上海市阳光青少年事务总站签订跨区观护的协议,对由本区公安、检察院、法院办理的符合观护条件的外区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观护协作工作。开展观护、考察、帮教工作应签订《观护帮教协议》,定期纪录观护对象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思想动态、学习情况、劳动表现、社区内综合表现等。期满后制作《社会观护报告》,对观护对象在考察观护期间的思想状况、学习状况、劳动情况等综合表现提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三)异地委托
  由区综治办、区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签订异地观护的协议,以长三角地区作为异地社会观护协作的试点区域,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前科劣迹、在本市无固定住址的外省市籍的未成年人,且监护人提出回原籍观护并自愿签立监护保证书,可以委托居住地社会观护员进行帮教辅导。
  
  三、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的运行机制
  
  (一)职责分工
  “社会观护体系”由区综治办总体协调,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团区委、区司法局负责业务指导,相关部门共同支持,由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站作为全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总站负责承接,以各社工点青少年事务社工为主要力量展开观护;矫正社工点为有可能判决对象进行观护;以长宁区众扶社区帮教志愿者协会、长宁区福利院为依托建立两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点,主要为外来观护对象的教育、培训、学习、劳动、活动等提供场所支持。
  
  (二)运作程序
  1 观护条件的确定。由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条件审查,对符合观护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做出观护决定。观护期限一般为3-6个月,特殊情况由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确定。对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的在本区观护对象,在作出决定的同时纳入到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进行跟踪帮教。
  2 观护对象的转接。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应在做出观护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社会观护工作通知书》、《指派社会观护员回执》及观护对象的基本资料等有关文书转交至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站;观护总站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1至2名社工为社会观护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转观护对象居住地观护站(点),并落实观护员与观护对象签订观护协议,将协议与《指派社会观护员回执》送达做出观护决定的执法机关。
  3 日常观护。社会观护员应对观护对象建立一人一档,开展个案服务,每月至少一次上门访谈和在观护点约谈,掌握被观护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组织观护对象的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活动。
  4 评定与评估。社会观护员在观护对象期满前7至10日,依据观护对象在观护期间的学习、教育、劳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定意见,提交《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观护报告》。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在综合观护点及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观护对象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观护工作作出评估并反馈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总站。
  
  四、在长宁区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的成果及意义
  
  截止到目前,已经有两名涉罪未成年人进入了长宁检察院的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分别由江苏律师协会未保委和普陀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站组织专门力量就地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帮教,帮教工作取得的成效比较明显。建立长宁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对保护来沪未成年人的合法诉讼权益,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具有以下几项意义:
  1 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深化内涵、拓宽外延的需要。近年来,外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逐年增加需要长宁们积极探索与传统方法相比较更为有效的工作机制。“观护体系”的建立,将长宁区原来的不捕、不诉考察帮教资源整合起来,将外来未成年人纳入到体系中来,积极践行预防工作属地化管理的工作思路,通过极具人性化、亲和力的社会工作对其进行帮助、教育,是探索加强外来人员法制、道德教育的积极尝试。
  2 降低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率,减少“染缸效应”,防止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由于来沪未成年人大多在沪无固定住所、无帮教监护条件、无固定工作或收入来源,司法实践中往往构罪即捕,造成未成人在侦查阶段非羁押措施适用率较低。而审前羁押带来的“染缸效应”,极易使处在成长期的未成年人受到成年犯罪的不良影响,容易产生反社会情绪,使得未成年人矫治难度加大。“观护体系”可以将有可能判处缓刑以下之刑罚的初犯偶犯的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纳入观护对象,在刑事程序中尽可能采取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措施,从制度上确保“少捕慎捕”的执法观念真正落到实处,充分依法保障来沪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
  3 最大程度地体现宽和的少年司法政策,避免刑事处遇不公风险,实现外来未成年人平等保护。从司法实践看,同样的犯罪情节和犯罪性质,由于本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的差别,法院对被取保候审的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比例要远远高于被逮捕的被告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可能面临不公正判决的风险,即同等的情况下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会被判处缓刑,而在押的被告人则被判处实刑。长宁区06、07年没有一名无前科劣迹的外来未成年人被捕后被判缓刑以下刑罚,08年有2人,09年有1人。“观护体系”可以正确执行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改变实际掌握过严的现状。对于具有刑事不法的行为性质,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未成年人,缩紧入罪的关口,避免刑罚权的恣意发动,实现刑罚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4 促进矫正帮教衔接,提高未成年人缓刑刑罚的执行和矫正的工作质量。法律规定来沪未成年人的缓刑考察机关为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因此被判处缓刑后滞留在沪的来沪未成年人就处于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不仅不利于缓刑刑罚的执行,也削弱了前期帮教考察工作的效果。“观护体系”可以在社会调查阶段、审判阶段使矫正社工尽早熟悉案情,促使观护帮教与矫正帮教在审判阶段实现全面衔接,有效解决观护对象被判处非监禁刑后帮教脱节问题,真正建成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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