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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无船承运人可选择采用保证金方式或者责任保险方式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首批共5家无船承运人获准投保保证金责任保险。这是交通运输部与中国保监会联手推出的促进行业发展、创新行政监管方式、发展现代物流和现代交通运输业的新举措。东北港口如何抓住有利时机发展自身的无船承运制度,繁荣东北港口经济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我国国际航运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影响,集中体现在《条例》首次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业务活动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该《条例》的实施使我国成为继美国之后引入无船承运概念的第二个国家。由于无船承运人大多是由过去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在航运实践中存在诸多观点和争议,因此该文针对东北港口无船承运人的现状做法律层次的粗浅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