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中的战略决策与刚性执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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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之一,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改革家。他是卫国国君的后裔,姓公孙氏,故称为卫鞅,又称公孙鞅,因曾封于商,后人称之商鞅。他执政十九年,实行改革,秦国大治,为秦统一天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史称商鞅变法。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最彻底的一次变法,曾对中国历史的进程产生过重大影响。对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就产生原因、战略思想、制度设计、实践进程、面临阻力与应对策略、历史作用与历史教训等问题展开研讨,应当对当下进入“深水区”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对社会制度进行变更或调整完善的一种方式,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通过这种调整来化解和克服社会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矛盾。重大改革情况尤其复杂,更是涉及到各个阶层和人群。这里尝试从决策的角度作一些探讨。
  一、顶层设计与战略决策
  战略决策,归根到底是如何谋势,谋的是“天下大势”,即如何发展和保持自己在一定范围内可持续的竞争优势,顶层设计也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商鞅所处历史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海内争于战功”,各大国进行改革,“务在强兵并敌”(《史记·六国年表》)。而秦国的情况是,21岁的秦孝公即位(公元前362年),面对的战国列强态势是:“周室微,诸侯力政,争相并。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秦国被排斥在“中国”以外,被当作夷狄,成为了“孤秦”。年轻的秦孝公即位之初,就公开宣称志在恢复祖先秦穆公(春秋五霸之一,公元前659年-公元前621年在位)霸业,“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史记·秦本纪》)。面对当时的天下大势,为秦孝公、为秦国做出富国强兵、统一天下的顶层设计,进行战略规划,就成为商鞅变法的重中之重。从其变法内容看,他将“军事战略”置于治国理政的“战略纵深”位置,其顶层设计是以重农强兵、改造特权为重点来展开的。
  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是看如何处理好核心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的关系。人们都知道完成事功,要有得心应手的工具,即常说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了统一天下,商鞅紧紧抓住“强兵”这一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可以说施行了正确的战略决策。其战略实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一)推行变法指导思想,争取最高决策者的支持
  改革之初,统一思想认识极其重要。针对大臣甘龙、杜挚等制造的舆论“智者不变法而治”“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等,商鞅提出了“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变法指导思想(《商君书·更法第一》),以“强国之术”说服秦孝公,获得他的支持,从而得以推行新法。
  战国时期法家分为三派,即以商鞅为代表的重法派,以申不害为代表的重术派,以慎到为代表的重势派,各有特点。商鞅重“法”。他认为,“仁义不足以治天下”,法令是人民的生命、治国的根本,因而圣明的君王“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在他看来,只有法令昭彰,刑罚严明,才能稳定社会秩序,使政策得以贯彻,达到“民安”“国治”。于是:“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史记·商君列传》)商鞅以变法图强的理论赢得了孝公的支持,从而开展了变法实践。
  需要指出的是,商鞅变法是自上而下、忽视民众的。他自认为是指导“汤、武不循古而王”的医国圣手,因而在秦孝公的御前会议上,议论说“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史记·商君列传》)。商鞅认为,不能和百姓谋划新事物的创始而可以和他们共享成功的欢乐;探讨最高道德的人不与世俗合流,成就大业的人不与一般人共谋。可见,他重点在赢得秦孝公的支持,孤力推选,本质上还是人治,而非法治。这也为他的个人悲剧遭车裂示众埋下了隐患。
  (二)分步实施,分段推进
  从史实记载可知,商鞅变法是分两次进行的。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
  商鞅变法以前,秦国保留着那种凭借“龙生龙、凤生凤”的血亲关系就生而富贵的寄生性世袭特权传统。世袭贵族势力很大,干预朝政,相互之间又争权夺利,致使秦积弊严重,国力较弱。商鞅变法的目的,并非在一般意义上取消身份、等级及相应特权,而是要将秦国的血统贵族体制,改造成以军功“明尊卑爵秩等级”的体制,重点在限制“世袭”,崇尚“军功”。此一变化,建立了一个以军功等级制为基础的社会,极大地提升了军队的战斗力。
  大家知道,推行任何公共变革都有四种可能:一是各利益关系方都能从中获益,这是一种最优的、全赢的结果;二是大部分人能够获益,即多赢局面;三是只有少部分人获得好处,即少赢局面;四是没有赢家,所有的利益关系方不同程度利益受损,这是最可悲的局面。理性的公共决策,追求的当然是最优和次优的结果,努力规避第三、第四种状况。而任何一次变法,既得利益集团从来都不会轻易放弃已有的特权,那么最优状态也就很难出现。商鞅的变法,必然受到特权阶层的强烈干扰和对抗。据史料记载,太子傅公子虔和太子师公孙贾还教唆太子公开出来反对。商鞅一概予以残酷打击而决不手软,《战国策·秦策一》记载:“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强大。”由此可见,分步实施,分阶段推进,逐步消除矛盾,减少阻力,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行为策略。《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变法初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为深入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多方并举,提升核心竞争力
  《史记·蔡泽列传》记载:“夫商君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赏,有罪必罚,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稸积,习战陈之事,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故秦无敌于天下,立威诸侯,成秦国之业。”《汉书·食货志》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现结合有关记载细分一下,商鞅变法包括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各方面内容:   1.政治军事措施
  以废除世卿世禄制、强化中央集权制为重点。《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重定贵族身份之高低,享受物质之多少。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以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也不得铺张。该规定沉重打击了世袭旧贵族,因此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和反对。《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关于军功,则实行二十等爵制,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官吏。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
  推行县制,“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各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以下辖若干都、乡、邑、聚。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同时,禁私斗。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做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2.经济措施
  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的。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秦策三》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废止“田里不粥(音yù)”的原则。“开阡陌封疆”就是将标志着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从而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
  同时,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鼓励男耕女织,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
  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这一系列举措大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3.文化政策
  商鞅抨击提倡以诗、书、礼、乐为教育内容的儒家,主张“燔诗书而明法令”;鼓励以耕战为内容的法治教育代替“先王之教”;认为法治是德治的基础,法令必须“明白易知”;应以法官为师,给民众解释法令,使“万民皆知所辟就”。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贾谊《新书》卷三《时变》说:“商君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桓宽《盐铁论》卷十《申韩第五十六》说:“今商鞅反圣人之道,变乱秦俗,其后政耗乱而不能治,流失而不可复。”可以说是对商鞅在政治教化方面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作的极好的批评。
  4.社会管理
  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为了加强管理,商鞅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商鞅自己后来也受到此法的影响。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后五月而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去之魏。”
  统一度量衡。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如今传世之“商鞅量”,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十八年”“大良造鞅”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从“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规定的1标准尺约合今天的0.23公尺,1标准升约合今天的0.2公升。商鞅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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