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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各部门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对照清理,并相应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