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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2002年国务院重新修订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对禁止使用童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