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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一起完成刑事司法职能。由于监狱法治的不完善,目前还没有完全理顺监狱的权力属性,无法清晰的界定监狱机关和罪犯间的权利义务,这使得监狱行为在行使的过程中由于职权界定不清和监督不完善无法合理高效的实现其执法目的。笔者认为改造罪犯所实施的一系列的监狱行为更多的来源于监狱法及相应的司法部规章,因此其权力属性更多的是行政权的性质。因此,我们有必要辨析监狱行政权,以从法律层面上科学、合理的设定监狱职权,使我国监狱行为的运行真正纳入到法制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