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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兽药质量监督管理和兽药残留的监控非常重视,分别于1987年和1999年制订颁布了《兽药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11月经国务院分别重新修订,2001年发布实施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002年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等,这一系列法规和标准的颁布实施,使兽药质量管理和兽药残留监控步入了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