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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修订《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条例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向用户退还当日采暖费。条例明确,兰州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者推迟开始供热时间的、需提前或者推迟停止供热时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