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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并不总是存在一体性的事实。如果律师不能忠实履行职业义务,当事人会基于合同或者侵权事实等原因向律师提出民事赔偿之诉。这不仅因为律师刑事辩护而引起,而且还可基于律师民事代理而发生。当事人对律师提出民事赔偿之诉有不利律师职业利益的一面,但是从深层或者长远考虑,其还是能够起到实质性保护当事人利益以及有效调节法律服务市场从而达到通过经济赔偿实现对律师服务质量控制的目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律师民事责任具体制度的调适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构来真正发挥律师民事责任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