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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产生独立于国家,这不仅可从民间法产生的动力机制中得到证实,更可从民间法所固有的诸多基石性因素中加以证明。那样国家法的产生便具有双重前提性因素——法律的产生和国家的加入。法律的产生是根据,国家的产生则是条件。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不是国家制定的,而所有国家法规范都是国家对民间法规范的有限认可。因此,“立法者应当把自己看作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