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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超税负返还问题(一)老企业左1998年前经营期到期再延长经营期限的是否给予税负增加返还,按现行规定,对1993年12月31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在经营好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因税负增力,而多缴纳的税款,所说经营期限不包括延长期。这是一项过渡性的优惠政策,因此1998年前经营期限到期再延长的不能享受税负增加返还政策,但可按新企业对待,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二)税负增加返还政策是否延长执行,税负增加返还政策按规定截止到1998年底停止执行,到期后将不再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