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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定。”《公司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一些基层劳动保障部门陆续收到成立劳务派遣单位的申请.但成立劳务派遣单位的登记前是否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请问,应如何掌握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