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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继出台,为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监察调查中的留置取代了以往的“两规”,等似于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限制了人身自由,具有强制性和主动性等特征。为了更好地衔接留置与司法程序,应明确留置与司法程序的转换及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程序倒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