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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卷52《食货志》云:“至德宗相杨炎,遂作两税法……议者以租、庸、调,高祖、太宗之法也,不可轻改。而德宗方信用炎,不疑也。旧户三百八十万五千,使者按比得主户三百八十万,客户三十万。天下之民,不土断而地著,不更版籍而得其虚实。岁敛钱二千五十余万缗,米四百万斛,以供外;钱九百五十余万缗,米千六百余万斛,以供京师。”此处记载语焉不详且有谬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