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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要求,决定对部分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