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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案情及分歧意见被告人张敏,男,25岁。被告人李胜,男,26岁。被害人王库,男,24岁。1988年8月7日晚9时许,王库在光明路口京达饭馆喝酒时,因饮酒过量有些失态,将啤酒杯扔到地上,杯中酒溅到旁桌正在吃饭的张敏身上。与张一同吃饭的李胜见此情景,立即站了起来与王争吵,并互殴起来,后被他人劝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