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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省环保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对我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部进行了划定,《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一批)》已于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