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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通过考察《民事诉讼法》第58条、《刑事诉讼法》第32条及《行政诉讼法》第29条可以看出.法律服务市场对市场主体的准入是没有实质性限制的,是向整个社会开放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告人的亲友”、“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等公民个人均有资格成为诉讼代理人介入到这一市场中来,成为这个市场的直接参与者。然而。这种针对公民进入法律服务市场的宽松条件在当今社会条件下是否会造成不同类型代理人间利益的失衡?是否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是否会破坏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对司法体制造成冲击?进一步说,公民代理诉讼是否存在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