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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现代公司制由于其代理关系的存在,相比之业主制而言,其代理成本(即制度成本)加大是不容置疑的,但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公司制不如业主制,因为公司制中代理关系所能带来的收益仍是主要的,并成为企业制度变迁的一个推动力量。这一理论研究的现实意义就在于:在中国的企业制度创新中如何塑造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以尽可能地降低其代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