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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象的价值反映的是法和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体系对社会主体的需要之间的特殊的效用关系,是法和法律能够满足社会主体自由和秩序需要的性能和属性,是法和法律对于主体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它体现了法和法律的工具特质与主体对自由和秩序需要之间的统一。一由此可见,秩序对于法的现象的价值体现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秩序是法的现象的主要价值形态之一。
1秩序的概念
“秩序总是意味着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从这个定义看来,秩序是基于各种要素的相互关系,从其中已经知道的一部分可以预知另外某部分或者某些部分的状态。秩序是源自有规则状态的概括,不易产生质的变化,这就体现了秩序的可预测性以及稳定性。秩序的形成有两种:一种是自发的秩序,它以抽象的关系为基础,仅具有功能而不具有目的性;另一种是人为秩序,它是指按照一定目的设计的组织或命令关系。。前者指的是自然秩序,后者指的是社会秩序。自然秩序体现了自然界客观物质关系的规律性,包括了万物的变动和消亡。社会秩序是社会主体间各种社会关系的表现。社会秩序又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文化秩序、道德秩序、法律秩序和宗教秩序等等。本文所讲的秩序是后一种秩序,一种人为秩序,一种法的现象的价值形态,是一种社会秩序,也就是法律秩序。
法秩序既是一种客观存在又是一种主观理念,它以法律解释共同体为土壤,通过传统脉络和社会脉络刻画于解释者的心灵上,同时外在的解释制度设制又保证了它的延续与实现。。法秩序是一种理念与存在结合体,是人类内心深处的镌刻。与法秩序相比,法律秩序显得更贴近于社会,是一种社会化过程的衍生物。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法律秩序要素所涉及的是,一个群体和政治社会是否采纳某些组织规则与行为标准的问题。这些规则与标准,按其设想,是要给予为数众多却又混乱不堪的人类活动以模式和结构,从而预防不能控制的混乱。”因此,法律秩序是可以预防不能控制的换乱的,是用来限制人类活动和建立人类活动结构的,是众多规则和标准的体现。“我们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合有组织的世界;这种世界时他所能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种世界里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因此,作为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秩序是人类的基本追求之一,是人类向往的、崇尚的一种社会规则。
由此可见,法律秩序是按照一定目的设计的,在人类社会生活中逐渐演化形成的,能够预防不能控制的混乱的.人们赖以追求的,由主观理念的构想到客观存在实现的特定的社会秩序形态。
2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2.1秩序有效防止了人类社会活动的失调
“在社会发展到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法律的形成源自人们的习惯,而人们的习惯首先形成了法律秩序,这些共同的习惯和规则体现的是法律的秩序性和规律性。在法律形成之前,以习惯或者规则形态出现的依稀有着法律影子的秩序,使人类有序地进行生产和生活,有效防止了人类社会活动的失调。
在法律秩序中,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又处于被缓和的状态,即这种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在法律秩序中虽然存在,但不会激烈冲突到炸毁整个社会,彻底破坏现有的社会生产关系,使不同的阶级同归于尽的地步。。在阶级斗争中,即使是国家力量也很难使双方的矛盾缓和,而这时,法律秩序的价值就凸显出来了,它能有效地防止社会崩溃,使矛盾缓和至一定的和谐程度。
2.2秩序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在原始社会,面对无序的环境,面对凶残猛兽的威胁,人类不能再无序地自由地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于是,秩序产生了。秩序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氏族公社的出现。虽然在原始社会还没有成文法,但是人类共同遵守的秩序和规则成为了实际上的法律,而这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秩序。
可以想象一个没有秩序的社会,没有交换规则,没有合同契约,没有尊卑之分,没有好坏之分,这样的社会肯定充满暴力,到处充斥着血腥,战争践踏,兵荒马乱,民不聊生。如果这个社会有了秩序,大家你尊我敬,违法必究,反对战争,和平相处,这样的社会才会进步,有秩序的社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在埃及,根据石雕图像和铭文考证,在公元前15世纪中叶阿蒙荷特普三世时期已产生成文法典。可见,当人类一旦有了秩序的概念,都急于制定成文法来统治国家,来强化秩序,用法律秩序来巩固社会秩序,都视秩序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2.3秩序促进了社会改革
社会改革主要是指某种社会结构下的较大范围的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重大的变革。
一般来说,社会改革包括了法律秩序的改革,而且法律秩序是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以法律秩序改革推动社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法律秩序改革是社会改革的必经之路,我国是一个民主法制化国家,社会改革必然不能越过法律,不能无视法律秩序的限定,不然改革就是违法的。
法律秩序为社会改革保驾护航。社会改革应该是大范围的改革,很多时候很多事物都是要求质的改变,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于是法律秩序就显得尤为重要。即使在原有法律秩序的框架内。法律秩序也能有利的保证社会改革顺利进行,如果法律秩序成为社会改革的先行者,先进行了改革并建立了更新更完备更好的法律秩序,那么它将会更好地保障社会改革。一旦社会发生动乱,相关机构都能立刻作出反应,用法律武器,用国家力量来使社会改革之路畅通。所以,法律秩序能够保证社会改革的进行,更确切地讲应该是法律秩序促进了社会改革。
2.4秩序是法的现象的基础价值形态
法的现象的价值形态包括了利益、秩序、正义、自由和效率,这些价值都必须以秩序价值作为基础。只有有了良好的法律秩序,才能更进一步的实现利益价值、正义价值、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要说明的是,它们五者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兼容的,只不过秩序价值是实现其它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并非时常冲突,相反,它们却紧密相联,融洽一致。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长期下去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行政制度来相同情况相同对待,那么也不能实现正义。因此,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需要秩序的帮助来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为人们所要求的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可以用这句话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要实现正义,必须要有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其它的也一样。虽然法的秩序价值并不一 定带来法的其他价值的实现,也不一定能够给社会主体们普遍带来自由、利益、效率、正义等,但它却提供了一种至少在形式上能够满足其他价值的条件。
秩序的基础性价值属性是由秩序与法在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社会是人与人的统一体,法是应运而生的,必须以构建一定秩序为原则和前提。法律秩序中包含了人际秩序,而这种人际秩序恰恰是使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存的前提条件,所以,秩序是法的现象的基础价值形态。
3秩序价值的实现
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之一,并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与其他社会秩序并存的,所以,它的实现必须依托于其他社会秩序的实现。
3.1政治秩序化
国家对于社会的管理,主要依靠政治权力来进行,如果权力无规则运行,就会导致政治运作失控无序。国家的存在与稳定是谈论其他一切问题包括秩序价值实现问题的前提,如果国家权力形同虚设,没有政治生活,那么法律就会成为透明的东西,根本没有法律秩序,也没有法律秩序维持下的社会。对我国而言,民主政治有序化是法律秩序价值实现的必要条件。
3.2经济秩序化
经济为民族和国家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同时,经济发展的环境需要法律秩序来维护,“总之,经济的秩序化是离不开法为其提供的既定模式的,而法正式通过对经济的一系列有效调整和积极保护,使经济秩序得以良性有规则运行的,从而实现自己在经济领域中的应有功能和作用。”
3.3社会生活秩序化
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是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先决条件。“法律是要满足或有助于满足人们共同需要的一种合作努力,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旨在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这正是法律秩序的价值体现,法律通过调整社会生活秩序来协调人际关系,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人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发展反过来作用于法律秩序,使其健康发展,也实现了法的秩序价值。
需要强调的是,对我国而言,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法律秩序,而这种法律秩序就是法治秩序。要想实现法治、实现法律秩序的完善,必须使法律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种法律秩序较完善地实行着法治的准则,那么,这个法律秩序就比其他法律秩序更为正义。法治秩序之区别于一般的法律秩序,主要在于不仅仅要求法律的存在,而且赋予其重要的地位,使法律的固有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这主要表现为法律对社会的主导性和全面性功能。”虽然需要强调法律的地位,但是并不是说法律秩序的建立必须完全依靠强制力,法治更深层次的含义应该是人人知法懂法守法。“安全和有秩序地生活,这种利益,只有在几乎所有人都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每一个人,无论他是否遵守法律,都可以获得这种利益。不遵守法律的人,就是处于‘随意自决’状态的人。”
综上所述,秩序是法的现象的价值形态之一,是法的基础性价值,它有效防止了人类社会活动的失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促进了社会改革。它的价值实现需要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三方面的秩序化。
1秩序的概念
“秩序总是意味着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从这个定义看来,秩序是基于各种要素的相互关系,从其中已经知道的一部分可以预知另外某部分或者某些部分的状态。秩序是源自有规则状态的概括,不易产生质的变化,这就体现了秩序的可预测性以及稳定性。秩序的形成有两种:一种是自发的秩序,它以抽象的关系为基础,仅具有功能而不具有目的性;另一种是人为秩序,它是指按照一定目的设计的组织或命令关系。。前者指的是自然秩序,后者指的是社会秩序。自然秩序体现了自然界客观物质关系的规律性,包括了万物的变动和消亡。社会秩序是社会主体间各种社会关系的表现。社会秩序又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文化秩序、道德秩序、法律秩序和宗教秩序等等。本文所讲的秩序是后一种秩序,一种人为秩序,一种法的现象的价值形态,是一种社会秩序,也就是法律秩序。
法秩序既是一种客观存在又是一种主观理念,它以法律解释共同体为土壤,通过传统脉络和社会脉络刻画于解释者的心灵上,同时外在的解释制度设制又保证了它的延续与实现。。法秩序是一种理念与存在结合体,是人类内心深处的镌刻。与法秩序相比,法律秩序显得更贴近于社会,是一种社会化过程的衍生物。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法律秩序要素所涉及的是,一个群体和政治社会是否采纳某些组织规则与行为标准的问题。这些规则与标准,按其设想,是要给予为数众多却又混乱不堪的人类活动以模式和结构,从而预防不能控制的混乱。”因此,法律秩序是可以预防不能控制的换乱的,是用来限制人类活动和建立人类活动结构的,是众多规则和标准的体现。“我们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合有组织的世界;这种世界时他所能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种世界里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因此,作为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秩序是人类的基本追求之一,是人类向往的、崇尚的一种社会规则。
由此可见,法律秩序是按照一定目的设计的,在人类社会生活中逐渐演化形成的,能够预防不能控制的混乱的.人们赖以追求的,由主观理念的构想到客观存在实现的特定的社会秩序形态。
2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2.1秩序有效防止了人类社会活动的失调
“在社会发展到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法律的形成源自人们的习惯,而人们的习惯首先形成了法律秩序,这些共同的习惯和规则体现的是法律的秩序性和规律性。在法律形成之前,以习惯或者规则形态出现的依稀有着法律影子的秩序,使人类有序地进行生产和生活,有效防止了人类社会活动的失调。
在法律秩序中,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又处于被缓和的状态,即这种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在法律秩序中虽然存在,但不会激烈冲突到炸毁整个社会,彻底破坏现有的社会生产关系,使不同的阶级同归于尽的地步。。在阶级斗争中,即使是国家力量也很难使双方的矛盾缓和,而这时,法律秩序的价值就凸显出来了,它能有效地防止社会崩溃,使矛盾缓和至一定的和谐程度。
2.2秩序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在原始社会,面对无序的环境,面对凶残猛兽的威胁,人类不能再无序地自由地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于是,秩序产生了。秩序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氏族公社的出现。虽然在原始社会还没有成文法,但是人类共同遵守的秩序和规则成为了实际上的法律,而这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秩序。
可以想象一个没有秩序的社会,没有交换规则,没有合同契约,没有尊卑之分,没有好坏之分,这样的社会肯定充满暴力,到处充斥着血腥,战争践踏,兵荒马乱,民不聊生。如果这个社会有了秩序,大家你尊我敬,违法必究,反对战争,和平相处,这样的社会才会进步,有秩序的社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在埃及,根据石雕图像和铭文考证,在公元前15世纪中叶阿蒙荷特普三世时期已产生成文法典。可见,当人类一旦有了秩序的概念,都急于制定成文法来统治国家,来强化秩序,用法律秩序来巩固社会秩序,都视秩序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2.3秩序促进了社会改革
社会改革主要是指某种社会结构下的较大范围的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重大的变革。
一般来说,社会改革包括了法律秩序的改革,而且法律秩序是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以法律秩序改革推动社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法律秩序改革是社会改革的必经之路,我国是一个民主法制化国家,社会改革必然不能越过法律,不能无视法律秩序的限定,不然改革就是违法的。
法律秩序为社会改革保驾护航。社会改革应该是大范围的改革,很多时候很多事物都是要求质的改变,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于是法律秩序就显得尤为重要。即使在原有法律秩序的框架内。法律秩序也能有利的保证社会改革顺利进行,如果法律秩序成为社会改革的先行者,先进行了改革并建立了更新更完备更好的法律秩序,那么它将会更好地保障社会改革。一旦社会发生动乱,相关机构都能立刻作出反应,用法律武器,用国家力量来使社会改革之路畅通。所以,法律秩序能够保证社会改革的进行,更确切地讲应该是法律秩序促进了社会改革。
2.4秩序是法的现象的基础价值形态
法的现象的价值形态包括了利益、秩序、正义、自由和效率,这些价值都必须以秩序价值作为基础。只有有了良好的法律秩序,才能更进一步的实现利益价值、正义价值、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要说明的是,它们五者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兼容的,只不过秩序价值是实现其它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并非时常冲突,相反,它们却紧密相联,融洽一致。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长期下去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行政制度来相同情况相同对待,那么也不能实现正义。因此,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需要秩序的帮助来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为人们所要求的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可以用这句话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要实现正义,必须要有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其它的也一样。虽然法的秩序价值并不一 定带来法的其他价值的实现,也不一定能够给社会主体们普遍带来自由、利益、效率、正义等,但它却提供了一种至少在形式上能够满足其他价值的条件。
秩序的基础性价值属性是由秩序与法在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社会是人与人的统一体,法是应运而生的,必须以构建一定秩序为原则和前提。法律秩序中包含了人际秩序,而这种人际秩序恰恰是使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存的前提条件,所以,秩序是法的现象的基础价值形态。
3秩序价值的实现
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之一,并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与其他社会秩序并存的,所以,它的实现必须依托于其他社会秩序的实现。
3.1政治秩序化
国家对于社会的管理,主要依靠政治权力来进行,如果权力无规则运行,就会导致政治运作失控无序。国家的存在与稳定是谈论其他一切问题包括秩序价值实现问题的前提,如果国家权力形同虚设,没有政治生活,那么法律就会成为透明的东西,根本没有法律秩序,也没有法律秩序维持下的社会。对我国而言,民主政治有序化是法律秩序价值实现的必要条件。
3.2经济秩序化
经济为民族和国家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同时,经济发展的环境需要法律秩序来维护,“总之,经济的秩序化是离不开法为其提供的既定模式的,而法正式通过对经济的一系列有效调整和积极保护,使经济秩序得以良性有规则运行的,从而实现自己在经济领域中的应有功能和作用。”
3.3社会生活秩序化
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是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先决条件。“法律是要满足或有助于满足人们共同需要的一种合作努力,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旨在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这正是法律秩序的价值体现,法律通过调整社会生活秩序来协调人际关系,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人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发展反过来作用于法律秩序,使其健康发展,也实现了法的秩序价值。
需要强调的是,对我国而言,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法律秩序,而这种法律秩序就是法治秩序。要想实现法治、实现法律秩序的完善,必须使法律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种法律秩序较完善地实行着法治的准则,那么,这个法律秩序就比其他法律秩序更为正义。法治秩序之区别于一般的法律秩序,主要在于不仅仅要求法律的存在,而且赋予其重要的地位,使法律的固有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这主要表现为法律对社会的主导性和全面性功能。”虽然需要强调法律的地位,但是并不是说法律秩序的建立必须完全依靠强制力,法治更深层次的含义应该是人人知法懂法守法。“安全和有秩序地生活,这种利益,只有在几乎所有人都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每一个人,无论他是否遵守法律,都可以获得这种利益。不遵守法律的人,就是处于‘随意自决’状态的人。”
综上所述,秩序是法的现象的价值形态之一,是法的基础性价值,它有效防止了人类社会活动的失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促进了社会改革。它的价值实现需要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三方面的秩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