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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上海市水产办公室,上海、大连、深圳海关,有关远洋渔业企业: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2000]260号)和《海关总署关于下放部分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署税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度第一批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发送你单位,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