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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财务、税收制度规定,资金成本按归属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列入“财务费用”通过期间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资金成本,如银行贷款利息和公司债券利息;另一类是直接在上交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列支的资金成本,如股票的股息等。鉴于上述情况,现行很多教科书认为,列入“财务费用”的资金成本因给国家少交了所得税而使实际上的资金成本减少,在计算这部分资金成本时,使用门一所得税率)这一系数进行处理,如计算银行贷款的资金成本率时,用“利率(1一所得税率)”来反映。上述债务资金成本的计算方法并不合理,值得进一步商讨,其原因表现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