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国际协作,应对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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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气候变化问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当今世界共同面对的重要难题。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也是各个国家的共同责任。随着气候变化问题愈演愈烈,一轮又一轮的气候谈判便在各国之间开始形成,以期解决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造福自己,造福子孙后代。但是德班会议前几次气候谈判结果都不尽如人意,为此人们都寄希望于2011年11月28日到12月9日在南非德班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然而其结果也与之间的气候谈判相似,没有给世界各国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卷。本文以德班会议为视角,分析各国的态度,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
  关键词 气候变化 国际协作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P46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气候变化对人类的影响日益严重,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气候问题。因此,一轮又一轮的有关气候变化的谈判在全球召开,以期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去年,在南非德班再一次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大会,人们对德班会议给予了重大期望,可是结果却不尽如人意。会议达成了“德班一揽子协议”,确立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创建了绿色基金,达成了热带雨林保护和清洁技术转让协定,最重要的是建立了“德班加强行动平台”,于2012年启动一项旨在将所有国家纳入一个全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减排框架协议谈判。但是,会议未就新框架的减排目标,以及法律约束力的具体形式达成共识,其结果和《巴厘路线图》没有本质区别。德班协议部分内容不够具体,措辞留有巨大漏洞,可能让某些国家得以逃避减排责任。例如,对于绿色气候基金,资金来源和管理机制仍是空白;没有提及惩罚措施等。德班联合国气候大会之所以结果让人不满意,归根结底还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博弈。应对气候变化仍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必须坚持国际协作,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样才能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一、主要国家在德班会议上的表现
  (一)美国。
  当初美国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由,拒绝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险些使《京都议定书》破产。幸好在欧盟的积极推动下,《京都议定书》才得以生效。
  在德班会议上,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2013—2020年)和发达国家的减排问题上,美国声称,除非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也接受有约束力的减排指标,否则美国不可能考虑强制减排。中国和印度等新兴经济体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按照“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排放量应有合理的增加,现在要求这些国家承担绝对量化减排指标是不公平的,美国等发达国家应该带头减排。现在的气候问题很大程,美国试图抹杀错误,推卸强国大国应当承担的责任是错误的。
  美国还刻意模糊对绿色气候基金的态度,绿色气候基金是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2010年《坎昆协议》的要求,即发达国家在2013年到2020年间,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的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作为过渡,在2010年至2012年间,出资300亿美元作为快速启动资金。但在基金的设计上,特别是长期资金来源上,要实现“开放性”,即不仅发达国家要出资,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出资;政府要出资,私人资本也可以进入,甚至可以私人资本为主。
  (二)欧盟。
  1、欧盟的积极贡献。
  欧盟在《京都议定书》的成立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在国际上积极促进国际合作,花了很多资源体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意识,并尽了最大努力说服其他国家签署《京都议定书》。1998年欧盟成功说服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削减,由此导致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的出台。2001年,经过欧盟的努力,《马拉卡什协定》允许各个国家开始《京都议定书》的签署进程。2004年欧盟愿意以支持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来交换其批准《京都议定书》,这成为对抗气候变化前所未有的承诺。正是因为欧盟的这次行为才使得《京都议定书》没有流产,成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国际条约。
  《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底到期,德班会议的主要内容就是确定《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实行,然而,由于美国、加拿大、日本和俄罗斯等国的诸多阻挠,《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实现机会比较渺茫,欧盟在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问题上表现出了积极态度,欧盟委员会负责气候事务的委员康妮·赫泽高表示,欧盟一直致力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落实工作,不愿意眼看着世界各国花费了这么多年取得的辛苦成果付之东流。因此,即使其他主要国家不准备在该协议上签字,欧盟也会支持《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
  2、欧盟的消极行为。
  对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2013—2020年)和发达国家的减排问题,欧盟强调,德班气候大会应该绘出“路线图”,即到2015年前缔结一个所有主要排放国(包括美国和新兴经济体)都承担减排指标的协议,并于2020年生效。在这个前提下,欧盟才接受《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欧盟的这一要求明显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减轻了包括自己在内的发达国家的义务,加大了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强制减排义务。
  此外,在2011年12月21日,欧洲法院驳回了美国航空运输企业诉讼,判定欧盟于2012年1月1日起征收的国际航空碳排放税未违反国际法。欧盟航空“碳税 ”针对的是所有国家的航空公司,它将不需要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航空公司纳入了强制减排体系;该指令未能考虑各国航空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合理地遏制了处于成长阶段的航空公司的发展;欧盟以历史排放水平为基础分配初始排放权,这实际上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了比发达国家更重的减排义务。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表面上是为了对抗全球气候变暖,实际上在欧美国家相继出现了一部分主权债务危机,尤其是欧洲国家陷入比较严重的主权债务危机,在这种情况之下,它们想方设法开辟新的财源、税收渠道。收取碳税与其说是为了抑制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排放,不如说是以此为目的来进行财富再分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必然会加重航空企业经营负担。   (三)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对续签《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态度坚决。“基础四国”(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在第九次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上提出一个共同目标,即坚持《京都议定书》的二期承诺,希望在美国能够做出量化减排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行动。“77国+中国”和小岛国都支持这个立场。发展中国家希望发达国家尽快落实这些气候资金安排,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发出呼吁,敦促富裕国家的政府在经济困难时期加大捐款力度,以免这项全球性气候变化基金面临成为一个“空壳”的危险。南非总统祖马力主在德班气候会议上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并希望发达国家提供该基金的启动资金。在气候融资方面,非洲国家强调,资金问题常务委员会应投入运行,并建议设立一个关于长期融资的附加议程。在技术转让方面,非洲国家认为德班会议应做出决定,使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机制在2012年实现运转。
  从发展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还不高,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资金问题以应对气候变化。发达国家不仅技术优势,而且也应该有超前的意识水平,应当对自己的历史排放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量少,又面临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但气候问题是全球问题,发展中国家也应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义务,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国际合作,否则将落后发达国家的步伐,在国际贸易领域中遭受损失。
  二、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现状和遇到的挑战
  (一)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现状。
  可持续发展是中国长期坚持的国家战略。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第一次被正式提出并阐述,始于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为: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定义,虽然各个定义表述各不相同,但实质是一样的,就是在维护环境的基础上促进人类福利的不断增长。
  1998年,我国政府将1990年设立的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改名为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其日常工作由过去的国家气象局负责改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这就表明,对中国而言气候变化问题是环境问题更是发展问题。
  2005年7月,我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英国鹰谷“G8+5”峰会上强调“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
  我国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是推动中国能源需求和排放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中国政府就应该坚持气候问题的内涵是可持续发展,反对脱离发展空谈减排。
  (二)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遇到的挑战。
  自1990年国际气候变化谈判进程正式启动以来,我国一直全程参与,但是对于我国在这一重大的国际谈判中的表现和作用,中外的评价存在明显差异。我国自认为是国际气候谈判中积极、活跃和负责任的成员,而发达国家则不满意我国不接受量化减排温室气体的立场和政策,使得我国在气候外交上面临空前压力。
  从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中国始终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形成了著名的“77+中国”模式。但由于利益关系复杂,发展中国家内部并不团结。自1990年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启动以来,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逐渐暴露:占发展中国家总数约28%的小岛屿国家联盟主张采取最激进的减排措施;来自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发展中国家则反对量化减排措施,与伞形集团(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瑞士后来加入)的立场一致;而中国和印度则坚持自己不量化减排的立场;阿根廷和哈萨克斯坦等发展中国家则在1998年不顾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反对,率先提出自愿减排承诺,使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裂痕进一步加深,气候谈判的复杂性给中国带来更多的挑战。
  气候变化谈判从京都议定书到今天的历程,充分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最近十几年所发生的剧烈实力对比变化。1992年巴西举行的“地球峰会”正式开启联合国框架内的气候谈判,当时西方工业化国家对比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天差地别般的经济优势。正因为如此,双方能够在仅仅5年后达成妥协,以发达国家的巨大让步为基础制定了著名的《京都议定书》,仅西方和前苏联和东欧工业化国家需要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免于承担此类义务。此外,发展中国家还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等方式获得来自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援助。随着世界经济地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型市场经济发展极为迅猛,而发达国家则大多陷入主权债务危机,像加拿大今年就突然退出《京都议定书》,以便规避履约成本。一旦各国都不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全球将面临难以预料的灾难。
  三、我国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
  德班气候大会使我们懂得,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上,应该更全面、深入的参与国际协作。其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它和发达国家在经济水平上还有差异,人均GDP比发达国家的要差很多,生活水平也比发达国家低很多。气候问题重要,发展问题也很关键,不能放弃我们的发展权。所以发达国家以前污染的多,现在就应该治理的也多;而发展中国家要在满足本国的发展的同时尽最大努力应对气候变化,共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我国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上一贯遵循的原则。
  (二)对于发达国家单边主义行径的解决。
  以欧盟单边强制征收航空碳税 为例,包括中美俄在内的全球29个国家在2012年2月22日签署了反对欧盟征收民航国际碳排放税的联合宣言,并制定了具体措施,有的国家立法禁止、有的国家采取征收费用的办法来反制欧盟,美国则向欧洲法院起诉落败,而中国则发布了“禁止中国境内各运输航空公司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指令。大家的目的一致:打击气候单边主义行为。气候问题是全球问题,欧盟的单方行为根本不是为了解决气候问题,而是为了一己私利,必然招致世界各国的反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理应联合起来制止这种行为。   欧盟法院判决国际航空碳排放税未违反国际法,但国际法是一部弱法 ,缺乏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所有的三方面的基本原则:强制裁判权、司法裁决等级结构和至少在最高法院的裁决中运用按判例决断的原则。” ,因此,法院的判决难以让人信服。我们可以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2012年2月22日的联合宣言提出了多条应对欧盟征收民航国际碳税的举措,其中就有一项举措是“对欧盟征收碳税的行为进行评估,看其是否符合WTO的规定和原则”,很值得借鉴。
  (三)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共同协作,互帮互助。
  “基础四国”第十次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于2012年2月14日在印度首都新德里举行。这是德班会议后“基础四国”之间协调立场的首次部长级会议。会议不仅有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的环境部长和首席气候谈判代表出席,也有来自卡塔尔(公约第18次缔约方会议主席国)、斯威士兰(非洲集团谈判代表召集国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和新加坡(小岛国成员)的官员作为观察员国代表参加。
  与会各国对欧盟将国际航空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表示严重关切和坚决反对。欧盟此举违反了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原则和规定在内的相关国际法,与多边主义背道而驰。各国部长们表示,欧盟以气候变化为名采取的单边措施,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将严重损害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部长们认识到发达国家考虑在国际海运领域以气候变化为名采取类似单边措施的威胁,并表达了他们的关切。
  “基础四国”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为各个发展中国家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方面达成共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发展中国家在和发达国家的博弈中处于劣势,因此必须团结起来,才能够在博弈中占有先机。在发现发达国家的错误行径时,发展中国家必须坚决抵制,一旦在解决气候变化的问题上我们不加以重视,后果将会不堪设想。□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注释: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1-12/08/c_122391622.htm?prolongation=1
  “碳排放交易计划”(ETS)是一种复杂的监管体系,在该体系下,水泥和钢铁生产商之类的企业若想排放碳污染,就得先购买可交易的配额。2008年11月,欧盟颁布2008/101/EC号指令,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并宣布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指令,所有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降的国际航班都要为碳排放缴纳费用,全球各航空公司飞往欧盟各国的航班排碳量一旦超过2010年基准排放量的85%,就必须购买其余15%的排放量。由于这个基准排放量是以2004年-2006年全球航空排放量基础确定的,而近年来飞往欧洲的航班大幅增加,按照这标准,大部分国家都要向欧盟交钱,其实际等于变相收取“碳排放税”。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1-11/28/c_122342724_2.htm
  参见:彭奕.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的困境、出路及启示.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09)
  http://www.nsr.net.cn/ContentShow.aspx?id=492561
  http://www.lawtime.cn/info/lunwen/gjfqita/2006102657030.html
  汉斯·摩根索.卢明华,等译.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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