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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传统物权理论,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而法定的物权公示方法当然的具有公信力.这构成了公信原则存在于动产领域的一般法理.但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在我国,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法不限于占有和交付,还包括特殊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方法.我国并未赋予登记、占有和交付公信力.公信原则在我国动产领域也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