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兼具公法人与私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性质于一身的特殊法人。国有独资公司特殊的法律属性,导致基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设计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根本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监督机制的弱化存在根本性缺陷以及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不适用性。本文参照德国双层制治理结构提出了以监事会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以及国有独资公司交易法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