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与法理的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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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理论与实践中,情与法的关系一直是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现代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我们经常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社会的问题,但在法治实践中,情与法的冲突却不可避免。由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就反映出现实生活中人们面临着“情”与“法”的困境,影片通过社会中小人物的矛盾与对抗体现出每个人的不得已与无奈。虽然情理与法理听起来是冲突矛盾的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又密不可分,无论是法的创造、运行还是应用都离不开情理的影响。因此,为了使法治建设更加完善,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对抗平衡至关重要。
  关键词:情理;法理;思辨
  中图分类号:G63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5-0197-02
  一、“情理”与“法理”的关联关系
  情与法的关系十分复杂,可以说自古就存在,它们既相互矛盾冲突又相互交融、密不可分。而对于两者是否相容的问题,人们一直争执不断。
  有的人认为,情与法两者关系十分密切、密不可分。可以说情中有法,法中有情,两者不可孤立而存在,而是互为关联。法律的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进步。在法律的创建、运用过程中都离不开人的参与,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必然有情感的介入,在实践运用中,两者是存在内在联系的,不能完全割裂开来。法理中一定包含着情理的存在,而情理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的滞后性,增强法律的可接受性。因此,两者相互交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稳定。
  有的人认为,情与法是相互对立的,存在着矛盾冲突。人们常说,生活离不开情理因素的影响,就如哈耶克所说的不是我们选择了情理,而是情理选择了我们。但在实践中总会存在情与法的冲突的一面,情与法的博弈不可避免。正如具有公正裁决力的法官就是在情与法的博弈中做出公正的判决。如果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情理的因素影响不能理性思考,就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此时,情与法的对立冲突就体现出来。还有由于人情社会的传统理念的影响,当出现问题和纠纷时,人们本能地会运用情理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法律的方式经常被忽视,对法治的运行产生消极的影响。在实践中也存在着由于法官受舆论及私情的干扰产生人情案件、舆情案件的情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因此,两者相互对立,存在着矛盾与冲突。
  二、“情理”与“法理”的冲突关系
  电影《我不是药神》将“情理”与“法理”的复杂关系展现的淋漓尽致。该影片是依据真实事件改编的,讲述了底层贫苦患者的求药经历,通过幽默的方式体现出人生百态。印度神油店老板程勇一次通过帮助一个白血病患者从印度带回一种仿制的平价特效药,让走投无路的程勇一夕翻身,为买不起天价正版药的患者带来一线生机,成为人们口中的“药神”。与此同时,随着利益而来的却是一场道德与法律的较量。虽然前期程勇是为了获得利益,但在看到那些痛苦的病人以及家属后,零利润违法出售印度仿制药品,只想挽救那些因没钱购买正版药而放弃宝贵生命的病人。最终在一次货运过程中,程勇被警察逮捕。看到这里可能每个人心中都会存在疑问,绝境里爆发强烈的求生欲望,这是人的本能,而程勇舍己为人,为救助那些陷入病魔手中的患者伸出援手,为什么国家还要依照法律对程勇判刑?程勇的行为到底是对是错?为什么法律与人情总是存在冲突?
  (一)行为正当性之“情理”视角
  就“人情”而言,程勇不图利,即使知道出售印度仿制药品违法,即使知道警察对出售仿制药品的严力打击,即使知道自己被逮捕后可能要承受多年的罪刑,为了帮助贫苦患者减轻疾病的痛苦,毅然决定出售印度仿制药品,他的行为从“情理”的角度温暖了众人心,让每一位观影者都感受到了人间真情。法律是冷酷的,但是“人情”却是温暖的,程勇的行为拯救了那些罹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病人,为他们带去了生的希望。在影片的最后,在他去服刑的路上,上千名购买印度仿制药品的病人都自发地前来“送”他,正是因为他所做的一切,拯救了这上千名因无条件购买正版格列宁的病人的生命,他永远是上千名病人眼中的“药神”。
  影片中的许多情节反映了现代社会中的情理问题。可能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想法,分开来看,影片中医药公司研发新药品、抵制非购药渠道获得的药物合法合理、警察打击贩卖药物的非法人员合法合理,而药贩子贴钱救人的行为合情合理,这些问题看似合理,但在面临生死问题时,为什么法律性与客观性的思维方式却又存在那么多的不合理情形。虽然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那些情理无法解决的利益冲突,并为解决矛盾提供了具有普遍接受性的标准。但没有情理的法律却不能孤立地解决生活中的一切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无法完全脱离情感来处理生活中的问题,无法脱离感性来进行社会评价。因此,只有以法律为原则,从情理出发,兼顾情理与法理,才能杜绝个案争议,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决。俗话说“情、理、法”,三者中情排在了首位,这正说明符合社会情理道德的法律才是符合人们基本需要的法律。
  (二)行为正当性之“法理”视角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法律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制药公司研制出“天价”格列宁的背后是科学家多年实验的结果。据资料显示,格列宁药品的整个研发上市过程历经40多年,投入经费大约在50多亿美元,因此在格列宁进入中国的市场时,在价格方面制定得确实十分昂贵。印度仿制药品的出现,首先对制药公司关于格列宁的专利权直接进行侵害,使制药公司的利益受到嚴重影响;其次破坏医药市场秩序的稳定;最后由于仿制药品的质量安全无法得到真实保障,可能会对病人的生命造成威胁。
  法律的价值是维护社会秩序。人民的权利受国家保护,因而国家必须建立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来提供保障。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而法律的遵守则需要警察这个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维护。所以,当印度仿制药品出现在药品市场时,警察立即依法对出售印度仿制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对出售印度仿制药品的人员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患者,由于缺乏一定的购买能力,为了活下去而四处寻找低价药源,这才使印度仿制药品流入到药品市场。但是法律红线不可触碰,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受到打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利手段是法律的运用,如果在司法过程中由于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存在情理影响法理,从而产生不公的情形,司法的公信力减弱,社会失去了保护屏障,那么法治社会就无从谈起。   三、“情理”与“法理”的平衡关系
  “情”与“法”一直存在着对抗与平衡。两者不能完全割裂开来,就如同在电影中,我们如果只注重人情,保护病人们的健康权、生命权,使他们可以购买到药效极为相近的仿制药品,那么制药公司的权利、药品的质量安全以及药品市场的安稳秩序等法律问题又该如何得到解决?反之亦然。我们不能说法律的制定是完美无缺的,也不能说法律的适用是毫不近人情的,如果人人都讲情、处处都说情,使情大于法,那么“情”与“法”就会难以平衡。影片的最后,曹警官与程勇坐上了同一辆车,一个是执法者,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治、公正,一个是被执法者,代表着现实的善良。这两个人巧妙地站在了法律与人情的两边,坐上同一辆车,也是在告诉我们,法律与人情也是可以共存的。
  平衡“情理”与“法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其一,树立人本法律观念,以人为本,在平衡情理与法理的基础上制定法律法规,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又使人们更容易接受。其二,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理念,平衡情与法的冲突。比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既遵循实体正义又遵循程序正义,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实现法律的可接受性,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解决情与法之间的冲突问题。
  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国在法律制定时,应推进科学立法,符合社会正义,这样的法律才有深厚的正当性和道义基础,才真正坚如磐石、牢不可摧,赢得民众内心的服从和拥护,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良法。在运用的过程中应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使法律不再是冰冷的法条,而是能够在保护人民权益的同时,又能为人民提供法律所带来的温暖。并且,只有处理好“情理”与“法理”的关系,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秩序、社会稳定与人民幸福安康。正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要求的那样,国家的治理需要法律与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要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要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使法治与德治共同发挥作用。同时,作为当代青年,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背景下,更应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最终做到依法办事,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这更要求我们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遵法守法。相信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当国家制定每一部法律都努力做到科学立法,符合社会公正;当法律运用过程与现实相结合,以人为本;当每个人努力培养法律意识,做到依法办事,终将形成良性循环,最终达到法与情的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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