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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价规[20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修订后的《江苏省定价目录》由江苏省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我局印发的《关于公布〈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综[2002]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