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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并购是否构成垄断,一直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上的难题。纵向并购通过把交易成本内部化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也可能会造成市场封锁,妨碍市场竞争。虽然一般认为纵向并购应以效率作为审查,但我国《反垄断法》第27条对纵向并购审查标准缺乏明确的标准,给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上带来很大的挑战。结合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及欧盟的域外实践,纵向并购的效率审查依据应以消费者福利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