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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分别从人性论、历史观、公法论这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相应提出了有关的治国方略。为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实现自己统治提供了一个模式,加快了新兴地主阶级夺取政权的脚步,更加确立了"法"在整个国家调控手段中的核心地位。
【关键词】先秦法家;法治;法家思想;依法治国
先秦时期,百家争鸣,法家的"法治"思想,无疑是当时一朵闪耀的奇葩。他们反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要求"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他们所认为的"法"应当是客观公正的,并且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反对奴隶主贵族的特权。这在当时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并且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想要冲破礼治等级的束缚,实现自己的统治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武器。
一、法家所主张的法
(一)法律的本质
法家给法下过许多定义,总结起来分为两类。一类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平、正直的,可以作为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准则。另一类认为,"法"和刑应当结合起来,以"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刑以及其与之想对应的赏作为保证"法"施行的手段。法家认为"法"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并且是能代表整体利益的。这种思想为当时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和贵族平等的需求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法律的作用
法家认为法律的首要作用即是"定分止争"。法律的另一作用就是"兴功惧暴"。"兴功"是指"富国强兵",体现了法家对全国统一的迫切要求。因此,用可以概括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二、法家的法治理论
(一)"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在法家看来,人人都是"趋利避害"、"好利恶害"的,这是人的本性。《管子o禁藏》说:"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商君书o错法》有云:"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韩非子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因此,法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而用什么仁义恩爱是无法进行统治的,不能靠"德厚",只能靠"威势"。
(二)"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认为人类的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法律和制度都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不但不能复古倒退,更不能固步自封。商鞅首先提出"不法古,不修今"的口号,批判守旧派"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观点。韩非继承和发展的此种观点,并得出结论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因此,唯有致力于富国强兵,才能生存下去。法家认为施行"法治",实施奖惩,才能保障一切有利于农战的因素,才能富国强兵,"礼治"和"德治"在当下是行不通的。
(三)"废私立公"的公法论
法家把"法"和儒家的"礼"对立起来。由于自西周以来,奴隶贵族都施行的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这种"礼治"将"礼"和"刑"分开来,而法家有将"法"与"刑"相结合起来,意味着刑可上大夫。他们称个人利益为"私",整体利益为"公",认为"法"代表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礼"代表的是贵族的一己私利。因此,为了维护他们的整体利益,法家坚决反对"君臣释法任私"。
三、法家的法治方略
法家有一套推行"法治"理论,要想将理论付诸于现实,同时也必须有一套相应的推行"法治"的方法。
(一)树立法律的权威
既然法家所要推行的是"法治",那么"法"在整个社会管理中处于不可忽视的地位。
1.必须"以法为本",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唯一准则
法家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要有法,而且必须"以法为本"。同时,立法者不可随意立法,而要遵循以下原则:1)必须适应时代制定法令。2)必须合乎好利恶害、发展"与民分货"的封建土地私有制的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3)必须考虑人民是否力所能及。因此统治者不能好无节制,立禁太多,"求多着其得寡,禁多者其得寡,令多者其行寡"。
2.运用赏罚管理国家
法家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基础,认为只有运用赏罚才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约束人民的行为,最终实现国家的统治。关于赏罚的运用,法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1)"信赏必罚"与"厚赏重罚"。指赏罚要分明,该赏的赏,该罚的罚,这样才能取信于民。在刑罚的使用上,不论贵族平民,一视同仁,反对减刑和免罪。而 "厚赏重罚"在真正作用在于威慑,是对臣民心理上的一种暗示,目的在于减少犯罪,达到一种趋利避害的效果。2)"赏誉同轨,非诛俱行"。法家认为,社会舆论的好坏必须与法律的赏罚相吻合。3)刑多赏少和轻罪重罚。《商君书o赏刑》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其"重刑"有两重含义:一是与赏相对,在数量上应当是"刑多赏少",并且只赏在农战上有功劳的和告奸的,反对滥赏。后来认为"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故取消了赏,徒留刑。另一重含义是指加重刑罚,"以刑去刑"。
(二)"法"、"势"、"术"相结合
这是法家法治理论的一大特色。韩非子提出的必须"以法为本",使"法"、"势"、"术"相结合的主张,是先秦法家思想的总结和归宿。"法"指的是法令、法律,是处理政事基本;"势"指的是势力,是君主的政权、权威;"术"指的是权术,是君主控制群臣的工具。法家觉得,"法"、"势"、"术"都是君主不可或缺的治国工具,没有权势就无法推行法、术;没有权术,虽有政权和法令也制止不了"奸臣";而没有法令,就没有了监督、管理和制裁的依据。
总而言之,先秦的法家的法治理论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为了实现封建土地私有制而产生的思想理论武器,它带有浓厚的封建阶级色彩。他们的"法治"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法治",他们实行"法治"是为了维护君主的权利,但其在理论思路、方法以及对法律权威的维护上,对现今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的中国建立法治社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经验和教训。
参考文献
[1]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3
[2]曹谦.韩非法治论[M].北京:中华书局,1948.
[3]庄伟燕.人法合治与混合法[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8
[4]翦伯赞.先秦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商鞅.商君书[M].
[6]刘作翔.中国法治实现方略[J].法律科学,1996,(3):3
[7]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0
[8]蔡一.管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9
[9]韩非.韩非子[M]
[10 ]陈天启.中国法家概论[M].北京:中华书局,1936,5
【关键词】先秦法家;法治;法家思想;依法治国
先秦时期,百家争鸣,法家的"法治"思想,无疑是当时一朵闪耀的奇葩。他们反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要求"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他们所认为的"法"应当是客观公正的,并且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反对奴隶主贵族的特权。这在当时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并且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想要冲破礼治等级的束缚,实现自己的统治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武器。
一、法家所主张的法
(一)法律的本质
法家给法下过许多定义,总结起来分为两类。一类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平、正直的,可以作为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准则。另一类认为,"法"和刑应当结合起来,以"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刑以及其与之想对应的赏作为保证"法"施行的手段。法家认为"法"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并且是能代表整体利益的。这种思想为当时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和贵族平等的需求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法律的作用
法家认为法律的首要作用即是"定分止争"。法律的另一作用就是"兴功惧暴"。"兴功"是指"富国强兵",体现了法家对全国统一的迫切要求。因此,用可以概括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二、法家的法治理论
(一)"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在法家看来,人人都是"趋利避害"、"好利恶害"的,这是人的本性。《管子o禁藏》说:"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商君书o错法》有云:"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韩非子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因此,法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而用什么仁义恩爱是无法进行统治的,不能靠"德厚",只能靠"威势"。
(二)"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认为人类的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法律和制度都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不但不能复古倒退,更不能固步自封。商鞅首先提出"不法古,不修今"的口号,批判守旧派"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观点。韩非继承和发展的此种观点,并得出结论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因此,唯有致力于富国强兵,才能生存下去。法家认为施行"法治",实施奖惩,才能保障一切有利于农战的因素,才能富国强兵,"礼治"和"德治"在当下是行不通的。
(三)"废私立公"的公法论
法家把"法"和儒家的"礼"对立起来。由于自西周以来,奴隶贵族都施行的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这种"礼治"将"礼"和"刑"分开来,而法家有将"法"与"刑"相结合起来,意味着刑可上大夫。他们称个人利益为"私",整体利益为"公",认为"法"代表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礼"代表的是贵族的一己私利。因此,为了维护他们的整体利益,法家坚决反对"君臣释法任私"。
三、法家的法治方略
法家有一套推行"法治"理论,要想将理论付诸于现实,同时也必须有一套相应的推行"法治"的方法。
(一)树立法律的权威
既然法家所要推行的是"法治",那么"法"在整个社会管理中处于不可忽视的地位。
1.必须"以法为本",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唯一准则
法家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要有法,而且必须"以法为本"。同时,立法者不可随意立法,而要遵循以下原则:1)必须适应时代制定法令。2)必须合乎好利恶害、发展"与民分货"的封建土地私有制的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3)必须考虑人民是否力所能及。因此统治者不能好无节制,立禁太多,"求多着其得寡,禁多者其得寡,令多者其行寡"。
2.运用赏罚管理国家
法家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基础,认为只有运用赏罚才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约束人民的行为,最终实现国家的统治。关于赏罚的运用,法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1)"信赏必罚"与"厚赏重罚"。指赏罚要分明,该赏的赏,该罚的罚,这样才能取信于民。在刑罚的使用上,不论贵族平民,一视同仁,反对减刑和免罪。而 "厚赏重罚"在真正作用在于威慑,是对臣民心理上的一种暗示,目的在于减少犯罪,达到一种趋利避害的效果。2)"赏誉同轨,非诛俱行"。法家认为,社会舆论的好坏必须与法律的赏罚相吻合。3)刑多赏少和轻罪重罚。《商君书o赏刑》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其"重刑"有两重含义:一是与赏相对,在数量上应当是"刑多赏少",并且只赏在农战上有功劳的和告奸的,反对滥赏。后来认为"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故取消了赏,徒留刑。另一重含义是指加重刑罚,"以刑去刑"。
(二)"法"、"势"、"术"相结合
这是法家法治理论的一大特色。韩非子提出的必须"以法为本",使"法"、"势"、"术"相结合的主张,是先秦法家思想的总结和归宿。"法"指的是法令、法律,是处理政事基本;"势"指的是势力,是君主的政权、权威;"术"指的是权术,是君主控制群臣的工具。法家觉得,"法"、"势"、"术"都是君主不可或缺的治国工具,没有权势就无法推行法、术;没有权术,虽有政权和法令也制止不了"奸臣";而没有法令,就没有了监督、管理和制裁的依据。
总而言之,先秦的法家的法治理论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为了实现封建土地私有制而产生的思想理论武器,它带有浓厚的封建阶级色彩。他们的"法治"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法治",他们实行"法治"是为了维护君主的权利,但其在理论思路、方法以及对法律权威的维护上,对现今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的中国建立法治社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经验和教训。
参考文献
[1]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3
[2]曹谦.韩非法治论[M].北京:中华书局,1948.
[3]庄伟燕.人法合治与混合法[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8
[4]翦伯赞.先秦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商鞅.商君书[M].
[6]刘作翔.中国法治实现方略[J].法律科学,1996,(3):3
[7]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0
[8]蔡一.管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9
[9]韩非.韩非子[M]
[10 ]陈天启.中国法家概论[M].北京:中华书局,1936,5